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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标后监督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07  |  浏览次数:70671
  根据信阳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执行2010年度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信药招办〔2010〕1号)和《信阳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标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为了确保临床需要,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严格按照医用耗材中标目录进行合同签订和采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医用耗材采购情况统计(耗材序号、名称、实际采购价、采购量),通过邮箱(xysyzb@sina.com)上报至市药招办;

  二、对于临床必需、中标品种不能替代的耗材,经专家论证确定医疗机构销售价,由市药招办批准后方可列入采购目录。申报条件:所报产品必须是临床必须、目录内无相同或相近品种、经营企业为我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投标企业;申报办法:由各医疗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将采购的品种、规格、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报电子版)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根据每季度各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市药招办组织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医用耗材进行论证后,确定增加采购品种目录,正式下发文件执行。

  附:不在目录的产品申报请使用此表.xls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