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有关批件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精神要求,确保医疗机构使用的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外诊断试剂采购渠道通知如下: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尤其对药字号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养护、运输有温度等特殊要求的械字号体外诊断试剂,必须从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专用)、GSP证书等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有配送资质供应企业采购。体外诊断试剂采管、使用人员要提高质量意识、法规意识、风险意识,严把采购验收关,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资质档案,按照各体外诊断试剂的要求储存保管,注重体外诊断试剂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焦作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