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资产已经解冻。其中包括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权0538242、0538243、0538244房产,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95%的股份,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95%的股份,以及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75.5%的股份。
据了解,西藏药业于2002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西藏珠峰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西藏珠峰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该笔贷款,此后西藏珠峰仅归还本金42.55万元。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与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将其在上述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本金为4957.45万元。2006年8月3日,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西藏珠峰应向信达公司成都办归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西藏药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协调,西藏国资公司将西藏药业被四川广安中院执行的资产从信达成都办回购,并与西藏珠峰签订了《债券转让协议》。至此,西藏药业与西藏珠峰、西藏国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被查封资产终于解冻。 (记者 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