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更始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保办,以及各有关药品策划单位:
按照本市药品价值打点有关规定,现发布本市2009年第二期医疗机构齐集采购药品医院供给价值和最高零售价值,请遵循实行。其中,凡属国家发展更始委统一发布价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需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加价率实行。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这次发布的药品价值实行情形的监督搜检,对不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0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第二期医疗机构齐集采购药品医院供给价值和最高零售价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