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0〕817号
省医药采购中央:
《关于实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值实施“三控”打点的通知有关题目的请问》(粤医采〔2010〕18号)和《关于对实际采购(购进)价赶过500元的品种零售作价题目的咨询函》(粤医采函〔2010〕11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题目函复如下:
一、关于“三控”打点的执行领域
(一)《关于对药品价值实施“三控”打点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中“实施政府引导价的药品”是指国家发展更始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及部分营销量大、临床常用、更换性强的常见病处方药品,即我局粤价〔2010〕63号、粤价〔2006〕94号、粤价〔2009〕177号所列的药品,包孕国家发展更始委和我局已拟定及尚未拟定价值的药品。
对麻醉药品(包孕按麻醉药品打点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打算出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打算免疫药品、二类疫苗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打点不实行粤价〔2010〕187号文的规定。
(二)属市场调治价的药品不实行粤价〔2010〕187号文的规定,医疗机构营销市场调治价的药品仍根据粤价〔2007〕234号文的作价步伐计较最高姑且零售价值。
二、关于零售包装的界定题目
粤价〔2010〕187号文中的各个价值区间的计较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作价,医疗机构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根据该最小零售包装的最高零售价值除以包装数量计较单支(瓶、袋)最高零售价值。药品最小零售包装是指药品出厂的最小包装,以国家或省级食物药品禁锢局批准的包装规格为准。
三、关于价值调解题目
对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入围的实施政府引导价的药品,在不打破政府拟定的最高零售价的条件下,如未跨越粤价〔2010〕187号文规定的最高零售枢纽差价率(额)的,在本采购期内暂不调解最高姑且零售价;如跨越粤价〔2010〕187号文规定的最高零售枢纽差价率(额)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需根据不赶过规定的最高零售枢纽差价率(额)作价营销。
四、关于对实际采购(购进)价赶过500元的品种最高零售作价题目
按照粤价〔2010〕187号文的规定,悉数医疗机构营销属于政府引导价的药品,其最高零售价值必需根据该文件规定的分比方差价率(额)作价,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粤价〔2010〕187号文规定不同等的,按本通知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