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变换药品网上买卖营业配送相关,须由药品出产企业或医疗机构提出。
二、 药品出产企业或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后原则上不予变换,确有希罕情形必要变换的,需由原配送企业和新配送企业等相干机构签定定见,并经医疗机构地址市卫生局考核。要变换的配送企业,须在省药品齐集采购配送企业目录内。
三、 药品出产企业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换配送企业,须按以下措施解决:
(一)填写《药品出产企业变换配送企业申请表》或《医疗机构变换配送企业申请表》;
(二)将《药品出产企业变换配送企业申请表》或《医疗机构变换配送企业申请表》报设区市卫生局考核;
(三)省药品齐集采购服务中央受理。
(四)中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药品齐集采购平台上开通变换权限,药品出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经由过程平台完成配送相关的变换。
联系电话:0531-67873123 、67873057
山东省药品齐集采购服务中央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