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做好“三统一”填补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执行细则(试行)》部分条目举办补充说明,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报告时,对不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根基药物零售引导价值表》(发改价值〔2009〕2489号)中的品规,须提交国家发改委果定价文件,没有国家发改委文件的,须提交陕西省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没有陕西省物价部门文件的,须提交企业地址地省级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
二、产品报价时,除切合《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执行细则(试行)》报价规定外,还须切合以下要求:
(一)报价必需低于国家发改委、陕西省物价部门、企业地址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零售引导价扣除15%顺加差率后的价值;
(二)不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陕西省最低市场供货价。
三、《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执行细则(试行)》中,要求报告资料需由地址地省级药品监督打点部门提供的证实原料,调解为需由地址地市级以上(含市级)药品监督打点部门提供证实原料。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执行细则(试行)》中,对报告抗生素类的出产企业年营销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限制,仅实用于报告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以及喹喏酮类的口服或注射用剂出产企业。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