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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解药品加价率及低落部分药品中标零售价值的通

发布日期:2010-07-30  |  浏览次数:60792
各市、县物价局:

为加强通顺枢纽加价率节制,现抉择将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朝气构营销便宜药以外省定价药品和市场调治价药品的加价率统一确定为15%,以往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调解后的药品加价率政策,现将部分省定价药品和市场调治价药品的中标零售价值从头计较并发布(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所列价值从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省定价药品中标零售价值表


 
2、市场调治价药品中标零售价值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