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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复合药品信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30  |  浏览次数:53921

各药品出产策划企业:

      按照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中关于“对付未参加《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孕含药大输液),要是其价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出”的规定,对申请纳入我省药品目录领域的乙类复合药品,征求相干信息,现就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一、纳入我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支出领域的乙类复合药品,需切合以下前提:

  (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西药组成,所组成的西药须是《辽宁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

  (二)复合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就是或低于所组成药品最高零售价之和。

  二、按照志愿原则,申请纳入辽宁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支出领域的复合药品出产策划企业,填报相干信息表(附后),并提供复合药品的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局的批件、法定仿单、出产企业天资证实及复合药临床对照优势等相干资料。

  三、根据合理、公然、透明的原则,我厅将会同有关厅局,对申请纳入辽宁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支出领域的复合药品,按照企业提供的相干资料,按有关措施构造各方面专家举办综合评审后确定。

  四、报送的药品相干信息以书面原料报送(可邮寄)。需为打印稿,一式三份,每份用A4纸装订好,信息表需加盖出产企业公章,信息征求截至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

  所在: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辽宁省人力资本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1408室 邮编:110013

  联系电话及传真:024-22959160

  附件: 复合药品信息表

  
辽宁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