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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联合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出明确规定

发布日期:2004-10-13  |  浏览次数:62158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 2004年9月23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及县以上人民**、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三、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

四、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

五、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

六、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七、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

八、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九、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十、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管力度。

十一、进一步强化**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