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0日在厦门宣布: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十八个口岸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允许药品进口。这些口岸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都获得"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
这十八个口岸城市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西安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
今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取代了1999年5月1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副司长张志军说,明年1月1日起,原先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承担的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职能将分离,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检所承担检验工作。进口药品的到岸地必须为上述十八个城市所辖口岸,从任何其他口岸进口的,不办理进口备案手续。这些城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备案后,将由相对应的17所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30日,全国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有关人员发放了《药品进口备案工作指南》,规范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会议还明确了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