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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禁止虚假药品广告

发布日期:2004-06-15  |  浏览次数:52761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广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药品广告,在《药品管理法》中未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处方药的发布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广告内容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法律责任--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而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广告的批准--《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