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8省市已明确第七批国家集采执行时间
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逐步落地,8省(市)明确具体执行时间:
河南:2022年11月1日
青海:2022年11月1日
甘肃:2022年11月15日
山西:2022年11月20日
辽宁:2022年11月20日零时
新疆兵团:2022年11月
海南:2022年11月底前后
上海:预计11月下旬
7月18日,国家联采办公布了第七批国家药品集采的中选结果,同时明确了将于2022年11月正式实施。近日青海、山西两省相继发文落实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目前已经有8省市明确具体执行时间。
山西:2022年11月20日
10月25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1月20日起执行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
涉及机构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第七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残缺规格价格联动办法及要求执行。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备供产品执行政策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企业在备供地区为备选企业,备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供应,如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购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可由备选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山西省备供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扩大供应范围。
为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扩大集采惠民效应,引导中选企业加大市场供应,促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药品,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开通全省医疗机构(包括集采未报量医疗机构)网上采购集采中选产品的权限,中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扩大供应范围。
同步鼓励国家集采其他地区中选产品积极申请按照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任务后,要优先选择省平台挂网的价格适宜产品。
配送方式
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监管机制
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将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通报采购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任务,要重点对采购非中选价高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青海:11月1日起执行
10月24日,青海省医保局发文,明确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全省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统一执行,同时明确备供药品相关执行政策。
实施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约定采购量:第七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同类别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层次用药需求。
备供药品执行政策: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企业产品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如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购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可由备供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
监管条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可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与历年省级或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相同的同通用名药品执行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非中选产品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约定采购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公立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8省市已发文落地执行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今年7月18日,第七批国采公布中选结果,本次集采60种药品采购成功,中选药品平均降价48%,涉及31个治疗类别,不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也包括肺癌、肝癌、肾癌、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按约定采购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省费用185亿元。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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