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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3省联盟集采,继续杀价继续分配采购量

2022-05-20 14:53 点击:

河南13省联盟开展国采44个接续品种集采,不高于原国采最低中选价或有效申报价≦0.1元直接拟中选。采购量将进行二次分配,医疗机构该品种的待分配量的50%将分配给最低价药品,这对于最低价中选企业来说或许有更多的机会。

5月18日,河南省医保局就《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河南、山西、内蒙古、湖北、 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十三省(区、市、兵团)组成省际联盟,对国采第二、四批协议期满的44个品种开展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具体见文末附表)

本次联盟集采要求厂家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其中有效申报企业数≤2家采取议价谈判,≥3家采取询价与竞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中选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集采将分为采购单一、采购单二来进行,但是具体如何分组,此次文件暂时没有公布。

从中选规则来看,不高于原国采最低中选价(采购单一)或者有效申报价≦0.1元(采购单二)的将直接获得拟中选资格,在最大拟中选数额限制范围内,其他企业报价不高于原国采最低中选价1.8倍或降幅不低于50%,由低到高排序获得拟中选资格。

从采购量分配来看,延续了此前河南14省联盟集采的类似规则,分为分配采购量和待分配采购量。最低价中选的将获得全部报量的100%份额,次低价90%,其他的80%。抗菌素类顺减,分别为70%、60%、50%。

剩余的需求量连同复活中选、未中选以及超出中选企业承诺供应部分的需求量将全部纳入到待分配采购量中,其中医疗机构将50%分配给最低中选企业,多家最低将平均分配,其余采购量由医疗机构选择分配。

从分配规则不难看出,中选企业只是走完万里长征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各家企业日常在临床上积累的客情关系决定。

《意见稿》明确未中选药品实行梯度降价,未确认价格的按照梯度降价相关要求执行。对于整组流标药品将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对其在定点医药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加强审核和检查。

同一产品,如在其他省级集采中形成新的低价,需在其中选价格生效以后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价格执行。

下面来看看此次联盟集采的具体规则:

参与机构:

联盟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药店按省有关规定参加。

采购周期:≤3家,1年,其他2年

有效申报企业3家及以下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其他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期满后,联盟省份可根据情况延长 1 年。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约定采购量:不低于报量的80%(抗菌类70%),包括分配采购量和待分配采购量。

由医药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以不低于医药机构上报需求量的80%作为约定采购量(抗菌类药品以医药机构上 报需求量的 70%作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使用量 不低于同通名药品用量的80%。各品种需求量和约定采购量另行通知。

根据采购量分配原则,此次约定采购量包括分配采购量和待分配采购量。

分配采购量:

最低价中选:需求量的100%,抗菌类药品为70%;

次低价中选:需求量的90%,抗菌类药品为60%;

其他中选:需求量的80%,抗菌类药品为50%;

通过复活机制产生的中选企业无分配采购量。

如医药疗机构总需求量超过中选企业承诺供应量的药品,中选企业优先供应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总需求量超过中选企业承诺供应量的,医疗机构分配采购量按企业承诺供应量与医疗机构总需求量之比等比例分配。医疗机构总需求量未超过中选企 业承诺供应量的,药店分配采购量按企业剩余供应量与药店总需求量之比等比例分配。

待分配采购量:次低价中选企业需求量的10%,非最低和次低价中选的20%,复活中选企业及未中选企业全部需求量以及医药机构需求量超出中选企业对该药品承诺供应量的部分纳入各品种待分配采购量。

医药机构填报有中选价格最低中选药品的,则该医药机构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的 50%分配给中选价格最低的中选企业;其余待分配采购量可以从该品种具有待分配采购量分配资格的中选企业中选择使用。医药机构填报的该品种中选价格最低中选企业有多个的,该医药机构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平均分配给价格最低的中选企业;

具有待分配采购量分配资格的复活中选企业可由医药机构根据需求,从本品种待分配采购量中选择使用。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中选企业不参与待分配采购量分配, 其他中选企业获得待分配采购量分配资格:

中选价格高于本品种中选中位价的中选企业,不参与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分配。(中位价确定原则:中选企业数为奇数时,按中选价格排序居中的企业中选价格为中位价;中选企业数为偶数时,按中选价格排序居中的两个企业中选价格的平均值为中位价)

医药机构需求量(抗菌类药品需求量的 70%)超出该药品承诺供应量的中选企业,不参与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分配 (不含复活中选企业)。

3.原国采中选企业因供应和配送原因,在联盟任一省份上一采购年度未完成约定采购量药品的企业,不参与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分配。

报价要求:

企业须按申报产品报价规格最小计量单位报价,若无按差比价规则折算为报价规格报价。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或报价为零为无效报价。

多家中选,议价谈判+询价与竞价相结合方式

本次采购实行多家中选、多家供应。

同品种有效申报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采取议价谈判的方式确定拟中选企业;

同品种有效申报企业数为3家及以上的, 采取询价与竞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中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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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采购单一、采购单二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联盟集采将根据原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时的竞争格局、降价情况等因素对采购品种分为采购单一、采购单二分别进行,不过如何具体分组,此次暂未公布。

1.采购单一的品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1)企业有效报价不高于原国家组织集中带采购最低中选价的(不受最大拟中选数额限制);

(2)同品种符合条件(1)的拟中选企业数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其他企业不再获得拟中选资格;未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企业有效报价不高于原国家组织集中带采购最低中选价 1.8 倍或降幅不低于50%(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品种、规格 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计算)的,按企业有效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获得拟中选资格,直至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被联盟省份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已修复的除外),企业排序与后一个企业对换。

2.采购单二的品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1)有效申报价≦0.1000 元的(不受最大拟中选数额限 制);

(2)同品种符合条件(1)的拟中选企业数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其他企业不再获得拟中选资格;未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企业有效报价不高于最低有效申报价1.8 倍或降幅不低于50%(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品种、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 基数计算)的,按企业有效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获得拟中选 资格,直至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被联盟省份被评定为“严重” 失信等级的(已修复的除外),企业排序与后一个企业对换。

如采购单一、采购单二申报价格相同时,按以下顺序优先中选:

①供应联盟省份多的原国采中选企业优先;

②医疗机构需求量多的优先;

③报需求量医疗机构多的优先。

3.复活机制

按照以上中选规则,拟中选企业数未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有效申报企业如接受不高于该品种最低拟中选价格的,可获得复活拟中选资格(按企业有效报价由低到高 顺序依次进行,直至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

4、谈判议价

有效申报企业不满 3家的品种,专家根据企业报价情况通过谈判议价产生拟中选企业。

5、价格纠偏

经专家论证,需进行价格纠偏的拟中选企业,应通过谈判进行价格纠偏。对不接受价格纠偏的,取消其拟中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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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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