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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河北“双通道”,有需必采,按需配备

2021-10-15 17:33 点击:

河北要求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需要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配备。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今日(10月14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8方面的内容,分别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加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确保用药安全、待遇享受及费用清算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同时要求统筹做好全省门诊慢(特)病网上申报、认定,积极推动省内无异地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进行调整,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相同支付标准

《通知》明确将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的221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进行调整。

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谈判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仅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按各统筹区现行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待遇政策执行。各统筹区可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及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待遇政策。

确保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谈判药品调整时,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

《通知》要求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确保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目前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在10月底前一次性配备。以后谈判药品调整时,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谈判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通知》提出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明确“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二是要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三是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同时,要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各统筹区确定、调整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加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

《通知》明确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进一步推进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后,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按照参保人员需求,流转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购药后,完成医保信息结算。

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实现医保结算全流程支付,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各统筹区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实现参保人员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此外《通知》要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谈判药品质量安全。明确药品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双通道”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

参保人员因病就医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谈判药品时,享受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医生开具电子处方时,要标明就医类别。其中,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执行各统筹区待遇政策;住院期间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累计本次住院起付线并按照住院政策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以按项目结算方式予以清算。

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提供谈判药品用药保障服务,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江苏、四川、广东、湖南等省份已开始落实该政策。

湖南:实行单行支付结算,药店“宽进严管、有进有出”

2021年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管理办法》明确 “双通道”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此外明“双通道”管理药品不单独设立限定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药品处方流转试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启动。试点启动后,由四川省人民医院开出的,涉及省本级和成都市门特药品的处方,其供药机构将从本院延伸到部分试点零售药店,实现供药机构更广覆盖。而这种在家看病、复诊,特殊药品在线医保结算的模式,未来将在四川推广。

据悉目前共有157个药品可依托“四川医保”APP或特殊药品平台实现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双通道”管理的107个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基础上,新增50个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类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省本级处方流转药品范围。同时实行统一药价,对于未来增加的药物品种,药店价格将不高于医院药房价格。

处方流转试点是四川创新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础优势,在国内处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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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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