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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院长收受贿赂被判刑,多家药企牵涉其中

2020-03-11 09:56 点击:

2名医院院长因收受贿赂被判刑,涉及多家药企

3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张某1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张某1于2011年10月至2019年5月任乐都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医药器械供货商张某、曹某某、周某某、毛某、贺某某、巩某某、田某某、于某、祝某某、逯某某、许某某、王某1等人以“感谢费”、“拜年费”、“回扣”为名贿赂118.5万元,数额巨大。

涉事医药企业包括:海东市乐都区玖骏医药公司、西宁新隆医药公司、兰州市新光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鑫瑞峰峰医药有限公司、西宁祥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宁奥斯康医药有限公司、西宁康盛医药公司、西宁希尔医药有限公司、扬州普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海东市乐都区玖骏医药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药品“回扣”款共32万元;拜年礼金10万元,共收受张某贿赂款42万元;

2.2013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西宁新隆医药公司业务员曹某某拜年礼金共计9万元;

3.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兰州市新光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某现金共计8.5万元;

4.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西宁鑫瑞峰峰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毛某现金共计6万元;

5.2017年和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西宁祥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贺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

6.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1收受西宁奥斯康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巩某某现金5万元;

7.2016年、2017年,被告人张某1收受西宁康盛医药公司副总经理田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

8.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西宁希尔医药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于某拜年礼金共计3万元;

除上述医药企业外,张某1还接受了其它非医药类企业相关人员和医院科室主任的行贿。

1.2017年、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海东市乐都区大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人祝某某拜年礼金共计4万元。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1向祝某某退还2万元;

2.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海东市平安区金宝印刷厂实际控制人逯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3.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1收受原乐都区人民医院总务科主任许某某拜年礼金共计8万元。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1向许某某退还4万元;

4.2014年下半年,乐都区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建成,时任院长张某1与扬州普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1某签订病床等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并履行,年底王某1某为感谢张某1送给其人民币现金20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止);

二、违法所得112.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缴纳到办案机关海东市乐都区监察委员会的80万元,由该单位自行上缴)。

除上述案例外,近日,中国裁决文书网还公布了原天津市宝坻区海滨医院院长吴怀瑞贪污、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吴怀瑞利用担任天津市宝坻区海滨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授意海滨医院会计白某2、出纳张某1采用虚开发票入账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23961.2元,用于偿还其从海滨医院账户内支取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借款。

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怀瑞任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医院、海滨医院院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4等12人钱款及建设路医院回扣共计人民币1787200元。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怀瑞为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某1、副主任陈某2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吴怀瑞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111161.2元。

涉及其中的医药企业包括:天津领先长城医药公司、天津市药材集团泰宁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太平祥云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市菌州丰利达胶片、天津英狮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春开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收受天津领先长城医药公司业务员李某4人民币4万元

2005年至2007年,吴怀瑞在担任大口屯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上给予供应商李某4关照,李某4为表示感谢,向吴怀瑞名下的农行卡(9559980020304932310)先后存入共计人民币4万元,吴怀瑞将该钱款收下。

2.收受天津市药材集团泰宁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5人民币438000元

2010年10月至2017年12月,吴怀瑞在担任大口屯医院院长、海滨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方面给予李某5关照,多次收受李某5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388000元。2014年,吴怀瑞在其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以买房名义向李某5借款5万元,至案发仍未偿还李某55万元。

3.收受天津市菌州丰利达胶片经营部负责人赵某3人民币276400元

2012年初,赵某3请托时任海滨医院院长的吴怀瑞,在海滨医院采购医用胶片方面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每张CR胶片2元的回扣,2012年至2017年,吴怀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海滨医院从赵某3手中购买138200张CR胶片,吴怀瑞在其办公室内收取赵某3CR胶片回扣共计人民币276400元。

4.收受天津英狮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张某6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吴怀瑞任海滨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在设备采购中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为张某6公司向海滨医院出售DC-7彩超设备提供帮助,收受张某6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收受天津太平祥云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8人民币7万元

2014年至2017年,吴怀瑞任海滨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在海滨医院采购药品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为李某8向海滨医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8送予人民币共计6万元。期间,吴怀瑞还多次利用逢年过节之机收受李某8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1万元。

6.收受北京鑫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李某9人民币5万元

2015年3月,吴怀瑞任海滨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在设备采购中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为李某9向海滨医院销售DR(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提供帮助,后李某9为感谢在采购设备以及结算货款中吴怀瑞给予的关照,李某9在吴怀瑞办公室内送予吴怀瑞5万元。

7.收受河北春开制药股份有限公业务代表赵某4人民币303000元

2016年至2018年,吴怀瑞任海滨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在药品采购中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为赵某4向海滨医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后收受赵某4回扣共计人民币253000元。2017年,吴怀瑞在其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以其妻子准备出国为名向赵某4借款5万元,至案发,其未偿还赵某45万元。

目前,吴怀瑞已被判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定吴怀瑞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怀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吴怀瑞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111161.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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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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