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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医保药品,不能采购了

2019-05-27 14:05 点击:

一批医保药品,不能采购了。

5月24日,辽宁省医保局发布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批常用药暂不能采购     

《通知》提出,将两批次“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清单”移至“暂不列入招标采购药品清单”。    

《通知》进一步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原辽宁省物价局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公布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共公布了两批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现经研究决定,终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第二批)》,原文件自行废止。     

上述清单内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药品从《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清单" 移至 "暂不列入招标采购药品清单" 。     

全国多地均有低价药清单     

据查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巳014) 856号) 出台后,北京、天津、海南等20多个省市均发布了低价药清单,一般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此前辽宁省物价局也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     

一、列入《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我局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确定具体购销价格。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二、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清单所列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继续执行现行有关价格政策。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生产企业可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将其列入低价药品清单;对确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生产企业可向我局申请,由我局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后将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向我局申请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监测清单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购销价格。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对未退出清单,擅自突破日均费用标准的违价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地应及时报告我局。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从上述通知可以看出,低价药清单内的药品有严格的价格限制,生产成本也需要被监测,不合理提价、突破日均费用标准的违价行为要被依法查处。     

辽宁此番取消低价药清单,暂时将这些药品列入暂不招采清单,这些药品的采购与定价后面将如何变化,还是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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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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