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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企联合发声:电子监管码不公平没必要不应该

2016-02-01 13:47 点击:

核心提示:1月30日下午,医药上市公司老百姓在官网刊登一则与行业另外两大上市公司一心堂和益丰药房的联合声明(下称《联合声明》),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强推药品电子监管码 “不公平、没必要、不应该”。

1月30日下午,医药上市公司老百姓在官网刊登一则与行业另外两大上市公司一心堂和益丰药房的联合声明(下称《联合声明》),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强推药品电子监管码 “不公平、没必要、不应该”。

《财经》记者多方核实,证实《联合声明》确由上述三家公司联合发布。《联合声明》总计1200多字,详述了反对强推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缘由,直指该政策为“不良政策”。

这份《联合声明》可视为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强推电子码的“延续”。

1月25日,养天和因不满国家食药监总局强推药品电子监管码将其诉至法院。《起诉书》请求确认被告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国家食药监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被告国家食药监总局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多个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联合声明》称:“对于养天和起诉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行为本身,我们不予评价,但是对于诉状里面的内容,确属感同身受。”《联合声明》中提及“占据终端份额80%的医院不赋码没有任何惩罚,只占据终端份额20%的药店不赋码就要取消经营资格”,此为“不公平”;“不结合原有批号管理、条形码管理进行药品监管信息化的统一规划,而是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单独推行一个作用微乎其微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置中央三令五申不得搞重复建设的禁令于不顾”,此为“没必要”; 完全漠视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事实,以巨大代价强推电子监管码只为解决医药市场上绝对不占主流的回购药问题,此为“不应该”。

所谓“药品电子监管码”,是指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给药品最小包装上面赋上一个电子监管码。通过这个电子监管码给药品一个“身份证”,主要目的是监管药品质量安全。

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05年推出药品电子监管码,最初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重要和特殊药品实施电子码,后被推广到基本药物,要求电子码全环节覆盖。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及《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均要实施电子监管码,否则“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据《财经》记者了解,药品电子监管码自2005年面世后即引发争议——支持者认为可以阻止假药泛滥、规范市场;反对者则认为,电子监管码无法解决假药流通问题,是一个重复建设工程。

一位医药上市公司高管此前向《财经》记者表示,作为上市公司,他们本身就有一套非常完善的ERP系统了,再搞“电子码完全是浪费”;但也有医药公司高管对《财经》记者强调,一些零售药企反对电子码只是因为“触碰到他们的利益了”,“现在药品上只有条形码、批号,根据这些信息可能也能查到假药,但假药是从哪里来的、流向哪里,这些具体信息查不了,只有电子监管码可以做到。”

北京律师周泽是反对推广电子码的代表人物。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也曾力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这一政策也遭到很多相关企业的抵制。2008年8月1日开始,10家防伪企业分三批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强推电子码一事发起诉讼,指其涉嫌行政垄断。作为当时的代理律师的周泽向国家质检总局发函,建议停止电子码的推广。2008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撤销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工作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强推电子监管码的做法由此搁浅。

此次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作为代理律师之一的周泽认为,国家食药监总局推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和国家质检总局推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是一回事”。 “电子监管码从一开始搞就是企业的生意,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当着国家机关去推广成一个行政措施,并且推广过程中受到质疑就逐渐出台文件为其提供依据,”周泽告诉《财经》记者,“电子监管码没有存在的必要。”

Tags:监管 联合 电子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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