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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处方令”:严查违规销售处方药

2015-12-30 14:08 来源:中国医药联盟 点击:

核心提示:随着药监部门对药店GSP飞检等措施执行,院外销售在近期不容

随着药监部门对药店GSP飞检等措施执行,院外销售在近期不容乐观。

据国家食药监局官网昨日(12月29日)发布消息,近日安徽省下发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2016年药品流通监管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相结合。

安徽检查重点

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对限量销售的品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是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严格按照规定由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留存备查;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三是其它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认真填写全省统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完善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四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任何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

五是药品零售企业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店堂内外进行张贴或悬挂。

今年上海市对某知名跨国药企因违规在药房推广处方药就被没收了销售所得,并被罚款10万。

多地出台最严“处方令”

除了安徽省外,赛柏蓝在搜索时发现,关于药监严查处方在药店销售新闻不少:

日前,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处方药销售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12月1日起,以最严措施严管药店无处方卖处方药。《方案》规定,药店若违反规定,首次将给予口头警告,二次视情况罚款5000元至20000元,情节严重者将强制其关门停业。此《方案》被称最严“处方令”。

近日,成都市多地开展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工作的重点为:一是是否凭处方销售注射剂、粉针剂、生物制品、抗生素类和特殊药品以及按处方药管理的含特殊复方制剂等高风险药品;二是销售含特殊复方制剂时是否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信息;三是是否存在无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仍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四是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柜陈列摆放、处方药是否开架销售、张贴专用标识及警示语等。

据湖北武穴网的报道,在近日市食药监局开展的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中,从检查处方药的规范销售情况、检查药师在岗履职情况、健全完善处方药销售的相关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检查。截止目前,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检查药店121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20份,其中对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11家药店已立案查处。

医保备案后,检查将更严格

按照国家规定,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处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此外,根据规定,即便是患者手里有医生开具的处方,到药店买药时,也应由药店的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并指导患者用药后,才可以依据处方买到处方药。

随着医保资格认定从审批变成备案制后,药店期待此带来的利好之一就是处方药销售大涨。当时,国家局表态要加强事后监督,从部分药监部门的行动来看,这并不只是表态,严查药店违规销售处方,正是降低进入门槛,但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药企来说,随着国家监管的加强,还有医院电子处方流出艰难客观现实,院外销售可能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简单。

Tags:处方药 违规 销售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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