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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该如何解读新广告法?

2015-09-07 15:30 来源:中国医药联盟 点击:

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现行广告法仅规定了药品等7种商品的广告准则,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现行广告法仅规定了药品等7种商品的广告准则,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

新广告法则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农药、兽药、饲料、酒类、招商、教育培训等多种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新广告法对涉及医药方面做哪些重要修订?对各方法律责任做了哪些强化?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解读

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

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

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看点5: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

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代言广告必须依据事实,代言人不得代言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未接受过的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禁止广告代言;不满十周岁的小朋友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看点6: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新《广告法》也大幅度加重了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对计算广告费用的处罚倍数由原来最高5倍增加到最高10倍,有些情况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最高处罚金额可达200万元。除了缴纳罚金,违法企业还可能面临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处罚。

解读

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看点7: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

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Tags:广告法 药店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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