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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一扒这两年药品招标中的“地方保护”

2015-08-12 09:29 来源:中国医药联盟 作者:耿鸿武 点击:

核心提示:新医改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都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曾几何时,人大代表也曾几次集体上书呼吁纠正,然而实施效果差强人意。近两年来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表现尤为突出。

新医改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都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曾几何时,人大代表也曾几次集体上书呼吁纠正,然而实施效果差强人意。近两年来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表现尤为突出。

一、国家政策一直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1.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第七条明确“各地应重点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具体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

2.2010年两会,来自全国人大医药界的22位代表,参加了由18家国内医药行业相关协会联合主办的“2010年医药界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经过讨论,代表们形成了8项建议以联名的方式提交《关于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八条建议》的提案

3.2010年7月7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颁布,第六条规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4. 2010年12月9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各地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5.2013年12月31日商务部 法制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 .清理重点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3〕585号)规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和各类优惠政策;三是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

6.2014年9月9日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一、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二)清理重点。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地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与定价、药品配送商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使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或导致药品价格扭曲及其他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

7. 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颁布,明确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8. 2015年6月19日《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出台,也明确指出“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禁止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二、各省的这些条款凸显地方保护

1、北京:

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项目:药品阳光采购经济技术标客观指标“投标企业为国务院认定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区域企业给13分”。

说明:2015年5月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涵盖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试点期为3年”。目前其他省份无此试点。

2、四川

2013年本省企业产品的使用率作为医院的考核指标

2014年“按照国家对汶川特大地震、芦山强烈地震灾区经济振兴扶持政策精神,对同一评审单元无地产药品中标的,可由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地产药品跟标,跟标价执行拟中标药品报价。不同意的视为弃权,由经济技术标得分第二的地产药品跟标,以此类推”。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非地产药品(地产药品指药品生产企业的纳税地点在四川省范围内的药品),暂不参与我省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待在外省有挂网/中标后,即可参与我省下一采购周期的增补挂网。”

3、甘肃

2014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在技术标评审项的赋分中“销售金额及社会责任赋分项上备注了‘获得甘肃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或连续三年为地方纳税累积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得3分。’”

甘肃省名牌药品纳入第一质量层次,技术标评审中赋予16分的分值。

省内设置生产线的还可以得6分。

4、湖北

2014年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竞价药品组中无本省投标人中标的,增加同评审组中一名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本省投标人为拟中标人,中标价为同组最低价,不占中标名额。

基础大输液增加1~2名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本省企业中标,中标价为同组最低价,不占中标名额”;

2010年以来获省最新一次评比生产企业十强得3分。

5、浙江

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项目: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浙商返乡投资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以‘浙八味’为主要成分的中成药产品”加分。

6、山西:

2015年山西省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针对大输液中标后供货在方案中规定“鉴于大输液药品的特殊性,山西省内注册地址的生产企业通过资质审核后按经济技术标得分前2名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企业。其他企业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得分前4名企业为拟中标企业。山西省内生产企业中标后在全省范围内供货。其他中标企业分南片区域(包括运城市、临汾市、吕梁市、晋中市、晋城市、长治市所辖区域)和北片区域(包括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阳泉市、太原市所辖区域)供货,由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企业优先选择供货区域(南、北片区域各2个企业)。”

7、吉林

2011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曾经“技术标评审,主要依据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按省内、省外生产企业分别评审。”

无独有偶,在2013年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大输液的采购中也将省内、外企业细分为不同组。

8、福建

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确定拟中标药品时,“按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中标药品;经济标分值相同的,取报价低的中标;经济标分值相同且报价一样的,进入专家议价谈判。福建省内企业生产品种未中标的,取经济技术标高的1家企业跟标入围,不占中标名额。”

9、陕西:

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省内的纳税额作为评判条件,1-50名,纳税1亿元以上企业,20分;51-100名,纳税3000万元以上,16分;101-200名,纳税1000万元以上,12分;201-300名、进口药品和纳税500万以上,8分;300名以后,4分。省内的捐款作为加分项;为保障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正常供应,本省生产企业可跟标入围;大输液本省企业跟标入围”。

三、我们的呼吁

市场经济要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市场竞争应该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中采购也是招标的一种形式,招标活动的核心是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招标活动都是以公平、公开和公正为基本前提的。违背了此原则,就等于失去了竞争的意义。

以上绝不是这两年各地地方保护条款的全部,希望热心的读者们进一步补充。

要公平,拒绝地方保护主义。让我们在公平中竞争吧。

大家一起共同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药品招标环境。

Tags:药品招标 保护 地方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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