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议价将降价留给医院,实际恢复了黑色以药补医体制
核心提示:医药行业由于存在产品技术含量高、与人生命健康结合度高的特殊性,一直是全社会密切关注、政府强力管控的领域,这种“行业常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不会改变。同时,近年来由于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行业内还出现了新的常态化挑战。
医药行业由于存在产品技术含量高、与人生命健康结合度高的特殊性,一直是全社会密切关注、政府强力管控的领域,这种“行业常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不会改变。同时,近年来由于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行业内还出现了新的常态化挑战。
在政府主持的药品集中采购中,招投标是主要实现形式
谈判定价、挂网采购、定点生产等集中采购的其他实现形式始终在其中占比不高。药品集中采购的最大特色是主持者不愿接受《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和调整,据说理由是因为政府采购。但其实《政府采购法》第4条就有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药品招投标中,行政介入的力度越来越大
现在,国家已取消绝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但这并不意味行政权力的退出,相反,行政权力变换方式加强了干预力度,扩大了干预效果:唯低价是取正在被正名;降价已成为招投标也即是集中采购的唯一目标;各省还分别出现了降价力度更大的行政强制降价(包括强制降低某个百分比,强制由政府部门指定配送商,强制药品批发企业退出流通环节等)。
“二次议价”没有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部门的文件要求取消,相反,以试点的名义在全国多个地方逐步推开
“二次议价”关键在二次,要害是违法,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已被广泛诟病。至今为止,并没有看到认为“二次议价”合法的回应,也没看到对“二次议价”违法观点的反驳,但却看到了许多声称“不是二次议价”的悄无声响的“二次议价试点”。这些“二次议价”以“在省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代替“二次”,以“量价挂钩、带量采购、谈判定价”代替“议价”,其本质特点都是否定通过招投标形成的中标价,而另外产生一个价格。应当指出:即使是政府试点,但也不能违法行事。
多年倡导的医药分开没能全面实施,但假借医药分开之名,保留甚至加剧医药不分的举措却在不断出台
前几年,对医药分开业界还有不同声音。反对方的主要意见是:错在以药补医,医药不可能分开。所以,只反以药补医,不反医药不分。随着实践的教训和国家层面态度的明朗,反对医药分开的声音少了,“山寨”的医药分开却多起来了,零差率、取消药品加成、药房托管等,不一而足。这些做法不但没有改变医药不分的机制,反而加剧了医院的垄断地位,增强了其逐利功能。
公开的以药补医体制已在多省取消,但危害更剧的、“黑色”的以药补医体制继续蔓延
旧的以药补医体制不单是公开的药品进销差价,更严重的是利用买药卖药功能收取的返点返利和回扣贿赂的黑色腐败。在数量上,后者比前者更大;在性质上,前者尚可接受,后者才是应当坚决制止的。现在黑色的以药补医正在以“调动医院积极性”的名义被保留下来并可能扩大。
“二次议价”将降价留给医院,实际上恢复了以药补医体制
进销差价体现了正常的医院售药成本,只要没有医药分开,进销差价就是合理的、必须的。以破除以药补医名义取消进销差价,这个成本由财政补贴加医院创收来消化,本就只是“划账游戏”。当然,病人消费价是减少了。有人说,取消药品加成避免了医院药价高、得利高的不当机制,其实“二次议价”也是药价高、降价多、得利高的机制。同样是100元的药,旧的以药补医是医院在100元之上拿15元;新的以药补医是在100元之下拿15元。
思维方式简单,没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具体表现在:看病贵被异化成了药价贵,大检查、大处方逃脱了舆论的谴责和政策的纠正;部分药价虚高被异化成所有药价虚高,盲目压价使得一些药品弃市,一些药品断供,一些低价药退出市场。药品最终消费价高被异化成了出厂价高,最该被追究的灰色黑色行为蒙混过关,导致各类改革措施虽层出不穷却“药不对症”。
该压价的药品没压到位,不该压价的药品可能被压死
现在确有部分药品价格虚高,有的还高得离谱,但也确有部分药品价格正常甚至虚低。价格虚高的药,往往是独家药、原研药、专利药,价格正常或偏低的药,往往是多家竞争、经过多次招标的药。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价格正常的,通过招投标进行竞争定价;价格虚高虚低的,通过谈判机制带量定价。最终使得虚高价格降得下,低价药品保得住。不分虚高虚低、不分虚高在哪个环节,一律强制生产企业降价,连累了一批价格正常和虚低的药品。
对同一事件的相对双方处理有偏颇
医药领域也是贿赂高发的领域,而贿赂的特征是必然具备行贿、受贿两个相对应而存在的方面,缺一方则不会存在另一方。在医药领域贿赂事件的制度防范和行政惩处中,往往以社会同情医院财政补贴比较少、医生工资收入比较低为由,处罚行贿方却比较严厉,这有失公允。
对医院长期大额拖欠药款,解决措施不得力,口惠而实不至
现在不少医院长期大额拖欠药品货款作为流动资金或谋取增值效益,并且至今看不到缓解的迹象。据工信部数据,2014年全国医药工业应收账款2851.15亿元,同比增长15.64%,超过100亿元的省有10个。平均欠款时间在100~200天。各级医院主管部门也曾多次发文要求制止这种现象,基本无效。
药品企业不但要以药品利润(差价、返利、回扣、贿赂)补医,还要以垫付资金补医。我们曾经提出“虚结算、实支付”的办法,即医保资金在收到医院已使用药品的确认后,直接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相应企业,不再经由医院转支付,这就取消了医院截留拖欠药品货款的机会和动力,可以根治这一弊病,但此一建议尚未被有关部门接受。
以上行业新常态,扩大了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不仅异化了改革,错位了医疗,也给医药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有一种说法是,现在医药企业太多,需要大幅减少,但“健康的减少”应该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如果由政府强制干预,优胜劣汰能真正实现吗?如果守法经营、不送回扣的企业被逆向淘汰,对国家、民族利害如何?尤其是政府主持的集中采购主要以招投标的方式实现,并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强制降价,既代表了“看得见的手”,又代表了“看不见的手”,让企业疲于应对,威胁行业生存,遑论发展?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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