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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 药品广告应标明禁忌与不良反应

2015-04-22 10:47 来源:法制网 点击:

20日在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论证会,就有关问题进行立法论证;召开座谈会,就违法广告治理问题,听取北京市部分媒体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原修订草案对药品广告准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单位提出,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应当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要求药品广告内容应当包括禁忌、不良反应。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保健食品必须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原修订草案对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广告准则一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将保健食品和药品并列,规定同样的广告准则,不尽妥当;有的建议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以养生栏目形式变相作广告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目前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应当明确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对烟草广告发布进一步严格限制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

原修订草案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店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烟草广告进一步严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烟草广告,既要严格限制,又要考虑烟草生产是一些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实际情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烟草专卖店和销售渠道进行的介绍,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作虚假广告被处罚禁止代言三年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作出严格规范。

原修订草案对广告代言活动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应当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对于曾经为违法广告代言的人,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为广告代言。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禁止利用传媒发布替代母乳广告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视频广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促进母乳喂养,应当增加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广告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作了规定。

严惩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将现行有关规章的规定上升为法律。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分别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增加媒体主管部门有关责任规定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媒体主管部门的相应责任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单位提出,治理违法广告要形成部门合力,一方面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对媒体的监管职责。建议增加媒体主管部门相应责任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标签: 广告法

Tags:广告法 禁忌 反应 药品 广告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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