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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再放大招:布控医院药品/医疗服务价格

2015-03-31 14:44 来源:赛柏蓝 点击:

核心提示:3月24日,安徽价格监测网挂出了安徽省物价局和卫计委联合3月19日下发《关于开展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的函》(以下简称函件),启动了对下属17家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监测。

3月24日,安徽价格监测网挂出了安徽省物价局和卫计委联合3月19日下发《关于开展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的函》(以下简称函件),启动了对下属17家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监测。

函件称为确保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决定在17家省属公立医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

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实行季报,采报价定点单位每季度首月25日采集上季度次均费用,并在当日下午4点前直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遇节假日顺延。

首次上报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为了体现医改前后价格变动情况,定点单位首次填报时还要分别填报2015年3月1日—24日和4月1日—24日次均费用。

从监测内容来看,既有门诊次均费、住院次均费用,也有肾病综合征、脑梗死(急性期)等重大疾病的日均费用。

此前,3月17日,安徽省物价局还开展127种药品价格的监测,双管齐下。

在药品价格监测通知中,要求各市物价局在当地选择2个经营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医药公司采报价定点单位,药品价格采集内容按采报价定点单位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零售价格采集。

药品监测规格的确定,制度中已规定的按制度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采报价定点单位自主确定,但必须是本单位使用的常用规格。为确保监测品种价格变动的可比性,监测规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分析人士对赛柏蓝表示,药品价格采集内容按采报价定点单位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零售价格采集,这个说法太模糊。谁是具体的消费者呢?医院还是药店?如果是药店的话,对于企业来说要做好同一通用名下不同规格产品的价格维护工作。如果是医院的话,在安徽全省带量采购的情况下,如果采集的是二次议价的价格对于企业来说十分要命。

不过,由于药品价格监测也算是物价部门的常规动作,因此,这到底是常规动作,还是对目前如火如荼开展的带量采购一次的价格摸底,目前并无确切消息。但是,是一个趋势,值得关注。

附: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名单

药品零售价格监测常用目录(127种)

Tags:安徽 医疗服务 药品 医院 价格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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