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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杜绝零售药店药师挂职

2014-08-11 15:56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于运洋 点击:

驻店药师(指具有药士以上职称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人员,本文统称药师)挂职现象,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面对一张张面孔陌生的药师证,如何识别是否存在挂职行为,也是监管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以识别,将关口前移,防止挂职行为出现。

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备查

各级监管部门可设立药师数据库,直至全国联网。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执业、从业内别)、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此数据库可将卫生系统的药师纳入。数据库建立后,凡零售药店凭请药师,首先通过该数据库进行比对、核查,从中发现是否挂职。

核查个人养老金缴费情况

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职工每人有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此账户为身份证号码。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让申办者提供该药师的缴费证明,也可以通过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个人缴费情况。如果是医疗机构、制药企业等单位缴纳的,可以进一步核查是否离职,并提供离职证明。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则由聘用药店缴纳,老药店需提供缴纳证明,新开办的则取得证后再提供缴纳证明。

加强日常监管

通过数据核对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查,可将挂职现象消除在办证或变更事项前。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变更完毕的,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通过现场检查、远程视频监管等手段,定期、不定期对药店药师在岗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多次发现不在岗的,可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挂职行为。对通过日常监管、群众举报等发现挂职的药师,要依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违规药师列入黑名单,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工作单位,增加药师违法成本,让挂职者心有余悸。

    

Tags:三招 零售药店 药师挂职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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