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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基药招标目录政策三看点

2014-07-11 09:36 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

核心提示: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近日湖北基药招标方案的公示、基药使用比例的确定、基药结算管理办法和招标目录的确定,湖北基药招标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正式招标只待最终招标方案的落定。

7月5日,《2014版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公布。本轮新增的153个品种,加上新版基药520个品种、原增补的177个品种以及保留未重叠的127个品种,湖北省在2014年基药招标中将对800个品种(含剂量、规格)进行招标。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近日湖北基药招标方案的公示、基药使用比例的确定、基药结算管理办法和招标目录的确定,湖北基药招标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正式招标只待最终招标方案的落定。

区别定价“留有余地”

记者将湖北年初公示的153种新增非目录药品和此次公布的目录进行比对,153个品种仅有1个品种有变化,新增中成药部分依然有超过80%的品种为独家品种。

事实上,湖北在今年5月就公布了《湖北省2014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被业界解读为趋于温和,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外资企业、本土规模企业或能享受政策红利,中小药企则面临新一轮行业洗牌。

该初步方案规定采购周期为2年,招标范围为武汉以外实施基药的医疗机构。采用双信封制综合评审,经济技术标与商务标的比重为6:4,不接受未通过新版GMP的无菌制剂参与投标。在评分中划分区别定价、统一定价两个价格层次,区别定价品种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在中标规则上,打破传统的单一中标原则,取最低价及综合评分较高者最终中标。

同时,湖北省还对非普通GMP质量层次的品规“留有余地”。根据初步方案规定,属于招标目录且在《湖北省2013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品规,必须参加本次集中招标,如优质优价、单独定价品种等非普通GMP质量层次的药品,如果基药未中标,但属于上一轮非基药中标品种,仍可以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非基药身份销售,该品规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销售且不“纳入基本药物采购管理”。

从山东、安徽、湖南、湖北等省份的招标方案来看,基药招标“唯低价”模式正在逐渐发生变化,不仅在质量评分中给予规模企业较高分,而且质量层次的划分更倾向于优质企业。

密集发文理顺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6月下旬发布的《湖北省2014年深化医改工作要点的通知》,强调县级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药,提高二、三级医院基药使用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药比例达40%~50%,其中,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机构达50%以上,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药比例达25%~30%;进一步稳固基药集中采购机制,将新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基药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7月3日,湖北基药采购中心还发布了《基药采购结算办法》,采用“谁采购使用、谁支付货款”的原则,货款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筹措,由县(市、区)负责收缴,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支付。省药采中心设立基药货款结算专用账户和基药集中结算省级周转金,专户专用,专款专用,负责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统一结算货款。这为基药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货款结算保障。

此外,还规定了结算周期,原则上从药品入库验收完成到付款不超过30天,同时建立了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供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供货不及时的,且在上一个结算周期中,配送率未达到90%,将暂停集中支付货款。

自去年年底,湖北先后多次通报、约谈供应不及时及违规配送的生产企业,今年5月还发文《湖北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界定了不良记录,分为商业贿赂、招标采购、采购使用3个方面。

其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投标,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不按规定将中标品种委托给配送企业配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除外),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以非中标品种取代中标品种等,将列入招标采购不良记录,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取消中标资格、对企业减分、不采购其医药产品等处罚。

“如果企业恶意以低价投标又无法按时配送,就会扰乱市场秩序,加大处罚力度,可促使企业在投标时首先衡量企业是否有利润空间,而不是为了中标而中标;对于配送率持续不达标的,会实行2年内禁止该企业的所有基药品种参与招标,相信这对企业影响不小。”湖北省卫计委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李佳)

Tags:湖北 基药招标 目录政策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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