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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燕药业IPO:背负商业贿赂阴影 3年60起药品不合格

2014-07-09 16:49 来源:中国网财经 点击:

核心提示:2009年-2014年,鹭燕药业员工及其原子公司曾两次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并且近3年间,鹭燕药业及其下属公司因存在药品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高达60例,其中部分药厂的药品重复抽检不合格。

中国网财经7月9日讯(记者 王颖)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鹭燕药业)于4月28日披露招股说明书,该公司计划发行不超过3205万股,募资约6.36亿元。

中国网财经记者调查获悉,2009年-2014年,鹭燕药业员工及其原子公司曾两次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并且近3年间,鹭燕药业及其下属公司因存在药品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高达60例,其中部分药厂的药品重复抽检不合格。

背负如此的阴影上市,能否顺利迈过发审委的门槛,鹭燕药业将面临多重考验。

3年60次因不合格药品被处罚

鹭燕药业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存在因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经济性行政处罚的情形共计60例。

在中国网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中,作为鹭燕药业供应商之一的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其生产的药品曾4次抽检不合格,分别为生产批号0031032的维生素C注射液、生产批号12090312的维生素C注射液、生产批号12122012的肌普注射液和生产批号为0040911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并且不合格项目均为可见异物。

但招股书显示,鹭燕药业仍然从该公司进货。对此,鹭燕药业开始时予以否认并表示,公司只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和内外标示负责,药品质量由生产厂商负责。但当记者质疑药品流通过程中温度、湿度等都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时,对方改口称部分药品质量问题确与鹭燕药业有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员工因药品回扣获刑

奇怪的是,鹭燕药业在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下,营业收入却能保持稳定。而去年爆出其员工因药品回扣获刑,让人对其获得的订单心存疑问。

鹭燕药业为福建省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2011年至2013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9.5亿、46.9亿和55.2亿元。鹭燕药业在招股书中说明,其极其重视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业务,与省内多家医院建立长期合作。其主营业务收入66%以上来自二级以上医院,并且近3年内前五大客户悉数为福建省内医疗机构。

然而鹭燕药业对于医疗机构的“重视”,显然用错了地方。

2012至2013年间,鹭燕药业子公司漳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员工蔡某在推销药品过程中多次贿赂当地数家卫生院院长及药房主任。并且从卫生院院长、药房负责人到开药医生,回扣在每一环节都明码标价。2014年2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漳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正式员工蔡某在推销药品过程中,采取账外暗中送回扣的手段,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由于此案件,鹭燕药业可能面临禁入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风险。

在2012年,福建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卫监〔2012〕81号)》中明确规定:“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列入不良记录,对省卫生厅公布的不良记录企业,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任何产品。”

就此,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了鹭燕药业相关负责人,其表示“该员工在推销药品过程中的行贿行为属于该员工谋求私利的个人行为,与漳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无关。”但记者要求这位负责人提供相关证据(如员工过往奖金及报销发票明细)时,对方表示“需要请示领导,稍后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鹭燕药业的回复。

“药品商业贿赂案中,公司同时也是贿赂的受益人。公司很可能与此案有一定的关联。”一位资深律师向记者表示。

“收受药品回扣公司肯定知情,医药代表没有独自承担的经济能力。”一位从事医药销售行业多年的人士坦言,并解释了回扣操作的“潜规则”。“回扣是公司用现金方式给医药代表。不会通过银行转账或体现在员工工资上。医药代表也会被告知,一旦事发,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前子公司进入禁购黑名单

在2013药品回扣贿赂案前,鹭燕药业前子公司龙岩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就曾进入禁购黑名单。

福建省卫生厅的一份通知显示: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将龙岩鹭燕医药有限公司等5家医药公司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自2009年6月1日起,福建省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被列入不良记录企业所销售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处罚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日。

然而蹊跷的是,处罚并未对鹭燕药业2011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产生影响。

鹭燕医药给中国网财经记者的解释为,其已于2008年5月将原龙岩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控股股权全部出售给原龙岩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并收回了对原龙岩鹭燕医药有限公司的“鹭燕”字号的使用授权。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向原龙岩鹭燕方面(后更名为福建龙岩天和医药有限公司)询问证实,原龙岩鹭燕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变动很大,其不知情。

“这是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或者逃避处罚的做法。母子公司剥离出售以便资产抽逃或逃避处罚的案件,是经常遇到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解释,同时她还建议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上方或投诉的方式反映此问题。

鹭燕药业与原龙岩鹭燕医药有限公司究竟谁来为福建省卫生厅的处罚负责?

Tags:鹭燕药业 商业贿赂 药品不合格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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