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药品配送企业:
我区药品网上交易信息平台已经建成。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有效实施药品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经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规范医疗机构和生产、配送企业的药品(含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交易行为,建立“规范有序、集中公开、网上交易、全程监管”的药品采购新模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参与药品网上集中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药品“三统一”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开展药品网上交易。
第四条?自治区网上交易平台为 “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网站域名为“www.nxypjzcgw.gov.cn”。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实施网上交易的范围: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备案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暂时不纳入网上交易范围。
第六条 药品网上交易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须具备网上交易能力,保证按规定对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备货、配送和到货确认,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
第八条 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签订配送合同和供货合同,明确采购配送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遵守。
第二章 主体和职责
第九条 医疗机构作为参加药品网上交易活动的采购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二)医院药物与临床治疗学委员会根据规定,在自治区集中采购规定使用目录内,组织遴选本医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三)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和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四)按时向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网上交易监督机构反馈交易信息,并完成好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参与药品网上交易的药品配送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为供应方,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和承担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义务和职责;
(二)药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在交易平台配送的条件,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保证网上采购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三)参加药品网上交易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政策规定,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药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保证供应承诺函,在网上交易平台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四)配送企业保证对所交易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的同时,要做好相关伴随服务;
(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药品网上交易监督机构反馈药品网上交易信息,并完成好政府相关部门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供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平台,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并为交易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相关服务。
(一)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是药品网上交易的门户网站,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根据需要升级改造,提供优质交易服务;
(二)提供药品网上交易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保障药品网上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向采购双方提供与药品网上交易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四)实现网上交易动态管理,及时公示网上交易的各类信息;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药品采购和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审核供应方提供的产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建立满足医疗机构需求的药品数据库并及时维护,保证数据正常使用;
(六)及时向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提供网上交易的分析,统计数据,反馈交易信息。
第三章 网上交易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自主选择药品,形成本单位的网上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药品供应及时到位,减少采购的随意性,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每月网上申购药品次数原则上不大于3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每月申购次数原则上不大于6次。对于特殊急救药品,可根据需要随时采购。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网上订单发送配送企业后,配送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响应,向医疗机构反馈库存品种和数量后,及时组织备货和配送。一般药品在配送企业响应后24小时配送到位,急救药品城市1小时、农村2小时配送到位。
第十五条 对于医疗机构的网上订单,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响应、不反馈信息的,医疗机构可向其他配送企业继续发送订单,原订单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收到配送企业供应的药品后,第一时间组织验收,把好质量关。验收完毕,应当在1小时内进行网上到货确认。
第十七条 备案采购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向自治
区药招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复后,医疗机构可通过配送企业进行申购。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到自治区药招办和药品采购中心进行产品备案,提交产品相关资质和全国各省区的供货价格,经过审核后,挂网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药品,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直接向配送企业网上申购。供货生产企业必须到自治区药招办和药品采购中心进行产品备案,提交产品相关资质和全国各省区的供货价格,经过审核后,挂网进行交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网上交易工作,自觉接受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的监督。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负责网上交易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要通过药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情况以及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网上监督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网上交易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制度,对于生产配送企业在药品网上交易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提供虚假、过期资质证明材料、不按照合同提供药品等行为进行不良记录公示,规范企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网上交易数据安全与完整。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在平台上运行。建立数据备份制度,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申诉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听取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解决合理诉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药品网上交易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7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有关规定,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参加药品网上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网上交易的;
(二)不按照规定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配送合同的;
(三)签订药品购销和配送合同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照合同规定采购药品,擅自采购规定目录外的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
(五)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
(六)收受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生产配送企业不按照规定参加网上交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网上公示,并根据国务院7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网上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的;
(二)在药品网上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在药品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响应、备货配送的;
(四)不供货或者不及时、不足量供货和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五)以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进行配送,或者提供不合格的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药品的;
(六)对网上交易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未经审核确认,擅自改变供货价格的;
(七)收受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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