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的通知
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2014年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9〕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重点加强保障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负担。
第三条 采购范围
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第四条 采购目录
采购目录分为3类,第一类为《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第二类为《临床短缺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短缺目录》);第三类为《常用低价药品议价目录》(以下简称《议价目录》。
第五条 采购目录的形成
(一)《采购目录》中的药品沿用《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种。
(二)《短缺目录》中的药品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汇总上报,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形成。
(三)《议价目录》原则上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第六条 采购方式
(一)《采购目录》中的药品沿用《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中标生产企业进行采购。
(二)《短缺目录》中的药品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于《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与《短缺目录》中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未被邀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短缺目录》,若要进入《短缺目录》,采购价格均与协商价格一致。
(三)《议价目录》中药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公立医院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议价目录》中的短缺药品按照《短缺目录》中药品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采购价格
(一)对《采购目录》中药品的采购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药品按照“以全国各省集中采购平均价格为基础,不高于西北四省(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集中采购平均价格”的原则重新确定采购价。采取分批调整、逐步到位的方法进行。
(二)《短缺目录》中药品的采购价格以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代表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配送费按照我区基本药物现行的配送标准执行。
(三)《短缺目录》中药品的中标价为生产企业供给药品经营企业的价格,药品经营企业加上配送费后的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价。
第八条 采购周期
本办法执行采购周期为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可延期进行。
第九条 合同的签定
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配送
(一)《采购目录》、《短缺目录》和《议价目录》中的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二)参与药品配送的企业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必须按照约定急救药品配送不得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三)药品经营(配送)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据药品入库验收单。
(四)《短缺目录》中药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配送)企业由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配送业绩、商业信誉、有无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具有会经营、善管理的经营队伍和较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专业的配送队伍等条件确定。如配送过程中发现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便进行了解和解决。
(五)对《短缺目录》中药品进行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收到的发票必须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出具。
(六)对《短缺目录》中药品进行配送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得转配送。若转配送后出现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一)《采购目录》中药品的回款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短缺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在采购当月给药品经营企业全额回款。
第十二条 目录中品种的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目录》中公示的药品调整后价格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字确认的,将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进行屏弊,待签字确认后可重新进行采购。
(二)如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协商价供应《短缺目录》中药品,将取消其所有品种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参与新疆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资格。
(三)《短缺目录》中的药品如为基本药物,将直接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中,采购价格为《短缺目录》中的药品的采购价格。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职责
(一)驻厅监察室: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实施。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出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或类似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财政部门:加强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进行行政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采购办法的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办法出台后具体招标时间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
本采购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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