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年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南昌市、萍乡市人民政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卫生厅审定。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操作办法,稳妥推进改革试点。
附件: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附件
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试点方案
为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决定在我省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试点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运行和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加大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逐步解决 “以药补医”问题,建立稳定、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
(二)坚持统筹兼顾。以病人为中心,兼顾供需双方利益,有效降低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实现医疗机构持续稳定发展。
(三)坚持深化改革。建立管理科学、运转有序、注重绩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四)坚持实践创新。积极探索医药分开和经费补偿的多种途径,不断积累试点经验,为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铺开取消药品加成工作探索切实可行的路子。
三、试点单位
将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试点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相结合,确定试点医疗机构分别为,江西省胸科医院、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芦溪县人民医院,萍乡市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四、工作任务
(一)取消药品加成
在试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建立补偿机制
试点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通过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
1、调整收费标准。试点医疗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
2、增设药事服务费。药事服务费按照诊疗人次、药品管理成本等核定,和诊查费一起收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限,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后,由省按国家统一口径制定并公布实施。
3、增加政府投入。财政补偿资金采取上年预拨,下年结算办法,试点医疗机构2009年按2008年国家规定药品加成率(中药25%、西药15%)计算预拨资金,下一年度结算。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试点医疗机构增设的药事服务费和提高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收入列入财政补偿资金,在结算时统一核减。
(三)改革运行机制
加强试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绩效考核体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一、二、三类绩效考核主要指标(见《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对辖区内试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将财政补助资金的70%作为基数,于2009年底前一次性拨付给医疗机构;其余30%作为绩效考核资金。对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试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减绩效考核资金。
加强试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试点医疗机构要坚决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要进行人事、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医改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在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五、资金安排
(一)省财政对试点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省级试点医疗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级试点医疗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2。
(二)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试点医疗机构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应统筹安排省、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市(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大试点医疗机构管理力度,实现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试点市、县要成立由卫生、发改、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试点医疗机构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
(二)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经当地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政策。试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药物零加成销售政策,做到合理、规范用药,切实降低药品费用。同时,将这项改革与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有机结合,建立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医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积极性。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行政、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以落实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为重点,从购药、用药、检查、治疗、收费等环节,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试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全省通报和严肃查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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