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4年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申诉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运行,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经2014年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9日
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申诉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及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监督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书面提出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违反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或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投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进行申诉或投诉:
(一)对申报企业、入围企业或产品的信息、价格等方面有异议的;
(二)对采购平台公示、公告结果有异议的;
(三)对集中采购审核及评审工作有异议的;
(四)对药品集中采购交易行为有异议的;
(五)对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等行为有异议的;
(六)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为有异议的;
(七)其他方面有异议的。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诉投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投诉事项不明确或申诉投诉的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
(二)对同一申诉投诉事项已进行回复并处理,申诉投诉方未能提供新证明材料的;
(三)对已出台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合理性提出异议的;
(四)超过申诉投诉规定期限的;
(五)不属于申诉投诉范围的。
凡涉及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条 申诉投诉方应在规定时限内登录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申诉投诉系统,填报并打印《申诉登记表》或《投诉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申诉和投诉以纸质材料递交时间为准。
申诉投诉材料不得多头报送、交叉报送。
第七条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在受理申诉投诉时,应对申诉投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投诉,按顺序登记造册,对不符合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工作需要,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可设立申诉投诉受理接待日,集中解答和处理申诉投诉。
第八条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申诉投诉的具体处理工作,并按照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职能分工,对申诉投诉进行分办及答复处理。
(一)对集中采购有关政策不明确、涉及目录、使用、结算以及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问题的,转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
(二)涉及物价政策等问题的,转省物价局办理;
(三)涉及营业证照、公平交易等问题的,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四)涉及经营、流通企业及资质、产品质量、不良记录等问题的,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五)属于企业名称变更、废标、价格、产品信息、网络平台、采购交易、合同履约等具体事务,政策明晰的,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汇总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政策不明晰的,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收集汇总后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转办的申诉投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以纸质形式反馈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由其答复申诉投诉方。如情况复杂,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书面提出延期理由,并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申诉投诉方。
第九条 申诉投诉方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且有新的证明材料,可在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申诉投诉。对再次提出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提交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申诉投诉方应实事求是,提供全面、真实的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的,一经查实,申诉投诉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诉投诉受理机构和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和规定,并做好申诉投诉事项保密工作,严格限制知情范围。受理机构和处理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收受索要钱物或者故意泄露申诉投诉内容等违规违纪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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