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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6-06 09:1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我要评论 (0) 点击: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现就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加强统筹协调,实行分类采购管理
  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鼓励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三、拓展平台功能,提升采购服务水平
  推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将国家和本省(区、市)确定的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信息挂网,定期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新版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度等信息。
  四、强化采购供应综合监管,实现阳光采购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五、完善使用政策,促进合理用药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对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规定基层用药具体要求,推动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六、开展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与评估
  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逐级报告制度,探索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公布短缺药品具体品种、剂型、规格和用量等信息,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
  各地要切实加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结合“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Tags:低价药 采购方式 卫计委 分类采购管理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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