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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03-28 09:14 来源: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作者:...我要评论 (0) 点击:

2014年甘肃省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保障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药品的正常供应使用,根据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的原则

(一)临床必须的原则。药品备案采购不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候选品种的增补和规避,而是满足特殊情况下的临床必需。

(二)严格网上采购的原则。已挂网药品品种能够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医疗机构的备案采购记录必须如实反映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

(三)“谁备案、谁采购”的原则。备案采购的主体为需要使用的医疗机构。经审批同意备案采购的品种,仅供申请的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

(四)“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除临床紧急抢救用药外,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采购相关程序要求经备案后再进行采购。

二、备案采购品种范围

(一)已招标但不在采购目录中的急救药品、特殊药品、临床必需且无同剂型或包材的药品(直接挂网目录除外)。

(二)在一个招标采购周期内,新批准新上市的品种、剂型和增加新适应症的规格且临床必需无替代的品种。

(三)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挂网药品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供应,且其它挂网品种也无法替代的药品。

(四)因特殊疾病或医学科研需要使用未中标的药品,其中标目录中无替代的品种。

(五)属于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无企业投标或废标的品种(直接挂网目录除外)。

三、备案采购的程序

(一)医疗机构对拟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有关资质(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证书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请报本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院长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采购。

(三)备案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录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

(四)因抢救危重病人而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采购量仅为急需用量),10个工作日内须补办备案采购手续。突发应急事件救援之后1个月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四、备案采购的限定要求

(一)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金额,应占本单位同期采购中标药品的总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5%,其它医疗机构原则上≤3%。

(二)备案采购药品的销售价,不得高于国家或甘肃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最高零售价;备案采购的采购价,必须低于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允许加价的部分;不得高于其它省份的最新中标采购价。

(三)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后须按药品相关信息要求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如实填报。

(四)已挂网药品品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

(五)已挂网品种因生产企业违约被取消挂网资格者不得申请备案采购其药品。

(六)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应急采购金额不受备案采购金额比限制。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属地管理权限进行备案采购。

(九)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参照此规定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

 

Tags:刘延东 医改难题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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