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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3-10-24 10:56 来源:海南省卫生厅 作者:...我要评论 (0) 点击:

2013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精神,及时掌握和了解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情况监管,保障医疗机构药品及时供应,我办决定实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非诚信交易黑名单”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对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三)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四)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入围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五)以其他非入围药品取代入围药品进行配送的;

(六)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各标期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监测方法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若存在上述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应认真填写《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测情况汇总表》,报各市县卫生局,由市县卫生局统一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卫生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核实情况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监测时间

从2013年11月开始,每月报送一次,并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四、监测结果的使用

《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测情况汇总表》作为处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依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监测内容中行为之一的,且一次违规的,对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医疗卫生机构若不按规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回款或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者,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省卫生厅举报,核查属实后,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联系电话:65327330(传真)  邮箱:hnswstyzc@126.com

 

附件:《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测情况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16 日

  


 

Tags:葛兰素史克 药物销售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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