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官员:地方增补将严格控制
核心提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并不意味着降低质量门槛,还是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去年年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明确要求,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规定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如果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其他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同种产品,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
在基层实施数年之后,基本药物制度进入新的阶段。从今年5月1日起,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正式实施,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工作同步展开。目前,一些地方已启动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的准备工作,《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即将出版,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在进一步听取意见,准备出台。
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专访,对涉及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及药物政策等诸多环节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不会松动
在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之后,基本药物制度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依然是继续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措施。
但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并非所有的基本药物都只能采用双信封招标采购。“根据2012年版目录的品种分类与分析,多数基本药物应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但是对目录中的部分品种,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购方式。”他举例说,比如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价格。
基本药物采购应提高质量门槛
随着一些地区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启动,双信封中有关质量与价格的争论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双信封招标制度,是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将招企业、招数量、招质量、招价格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机制,即参加招标的药品先通过考核质量的技术标评审,合格后进入商务标评审,然后在商务标评标中以竞价确定中标。通过双信封招标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形成合理采购价格。
“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并不意味着降低质量门槛,还是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去年年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明确要求,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规定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如果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其他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同种产品,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
他表示,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鼓励基本药物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有利于鼓励优势企业尽快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提升基本药物质量;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地应当在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中,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采购方案,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提高经济技术标评审的“质量门槛”,发挥新修订药品GMP在双信封评价办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只有经济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同时,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
回款率和配送率将成重要考核指标
在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过程中,基层机构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部分基本药物供应或者配送不到位,导致老百姓就医受到影响。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今后,相关部门将重点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并将配送到位率和回款率纳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考核指标。此外,考虑到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有关部门将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对于不能按时履约的企业,这位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他介绍,深化医改以来,各地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以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为支撑,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诚信管理,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不过这位负责人也补充说,根据前几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定价、原料供应、配送成本、环境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基本药物长期短缺现象由来已久。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已经逐步形成了短缺药品供应部门协调机制,其中,对于部分短缺基本药物以试点开展招标定点生产方式保障供应。5月下旬,基本药物招标定点生产第一批试点品种清单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药物使用将纳入考核
在2013年卫生工作安排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明确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是重点工作之一。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办法》将对医院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提出政策要求。
他说,《办法》将结合基层综合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进展,明确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和金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达到40%-50%,其中,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应达到50%左右;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要达到25%-30%。这位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将建立明确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绩效的重要内容,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据了解,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目前也已基本完成编审工作,近期将出版发行。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录》、《指南》和《处方集》是3个基础性技术文件。2012年版《指南》和《处方集》的出版,对于指导药品采购,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各地应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基本药物知识培训,规范处方行为,并将合理用药作为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强化药学人员在处方审核或点评等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中的作用,重点增强基层药学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各地药品增补将严格控制
由于医疗机构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之外,也允许使用省增补药品,如果增补药品过多,无疑将影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导作用的发挥,甚至出现架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分析认为,随着新版目录的实施,今后各地增补药品的数量应该总体回落。
国家卫生计生委专门下发了《基层药品增补“回头看”工作方案》,在今年4月-6月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今后,各地为适应基层防治需求,自行增补的药品品种(包括规格、剂型)都将严格管理。要按照“十二五”医改的部署要求,坚持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控制增补数量和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
新目录推动完善药物政策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稳固公益性的管理体制、长效性的补偿机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以及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通过巩固基层综合改革成果,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互联互动,增加和扩大医改成效。同时,不断完善国家药物政策。
“基本药物目录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龙头,2012年版目录实施后,对于完善国家药物政策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这位负责人介绍,新版目录增加了品种数量,优化了目录结构,增加了妇女儿童适宜品种和剂型等,将促进基本药物公平可及;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通过全品种覆盖抽验、全过程电子监管等方式,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各地在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过程中,把企业通过新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鼓励基本药物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优势企业尽快通过新修订GMP认证,提升基本药物质量,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优质企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培训教育,规范处方行为,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基层药学人员素质。此外,还要推动建立健全长效稳定的基本药物筹资机制,完善药品定价、报销等政策,丰富和创新药物政策内涵,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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