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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大病医保须缴个税”

2013-02-28 09:52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张枫逸 点击: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难道救命钱也得交税?网络上对此呈现一边倒的质疑和反对声音。

其实,这属于严重误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既然公众不需要缴费,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交纳个税的问题。事实上,“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所指的并非大病医疗统筹,而是商业性大病保险。

大病统筹提供兜底性的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缴纳保险费,完全依靠个人意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政府统一购买的大病医保类似于“交强险”保障基本需求,商业性大病保险则属于“商业险”满足个人的个性化需求,比如享受单人病房、去昂贵的私立医院等等。商业性大病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不在免税范畴之列。实际上,不仅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都应依法缴纳个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就明确指出,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大病保险等商业险的,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家庭,希望多缴费多收益,获得更充足、更全面的保障。“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恰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常识性的“大病医保须缴个税”遭遇民众误读,也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不少人对国家征税政策不太了解,鉴于公众对于关系个人收入的个税征收有着天然的敏感,税务部门的政策解释应及时跟进,答疑释惑,消除误解;二是折射出民众对医保新政的关注和期待,大病医保应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扩面提质,帮助百姓摆脱“因病返贫”的焦虑。

Tags:医保 大病保险 医保基金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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