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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化培养可解人才之渴?

2012-12-25 10:38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张凌辉 点击:

核心提示: 自2008年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内药品流通行业经历了医改政策的推广、金融危机的爆发、多次假劣药食案例曝光、医药电商异军突起、人工成本等生产性要素持续上涨等事件的影响,整个行业在动荡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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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内药品流通行业经历了医改政策的推广、金融危机的爆发、多次假劣药食案例曝光、医药电商异军突起、人工成本等生产性要素持续上涨等事件的影响,整个行业在动荡中前行。在这行业环境发生剧变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也感慨“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尤其是如何培养、吸引、留住人才越来越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引导药品流通企业的规范化发展,给企业提供一个明确的人才成长途径,国家商务部于2012年12月初公布了《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和《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两个文件。笔者认为,总体而言,这两个标准文件的公布将对广大药企发挥着积极、正面的作用,同时企业也应关注文件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

人才进入规范化程式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本标准将药企职业经理人基本分为了两个层次:职业经理人和高级职业经理人,分别对应药企的中层管理和高级管理干部。通过解读相关附属文本,可以发现该标准是与商务部之前公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相配套,重点是解决纲要里提出的“建立全国药品流通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实施从业人员培训工程,‘十二五’期间培训高级职业经理人2000人,中级职业经理人5000人”等要求。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本标准按照医药分销、物流、零售三大业态将药企主要岗位分为通用岗位、专业岗位两大类别,共计34个岗位。尤其是在该标准里,详细列举了每一个岗位的岗位技能要求,为企业设置自身的职业体系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依据。

无独有偶,笔者应邀于2012年夏参加了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承办的“医药储运员职业技能鉴定教材编写会议”并成为其编委。笔者获悉,待本教材出版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启动医药储运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工作,以后医药企业储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待出台的医药储运员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中,储运人员被分为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分级别参与培训和鉴定。

上述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将和早前在医药流通业已经推行的执业药师认证体系、购销员认证体系一起构成新形势下医药流通业职业人员培训和认证体系。由此可见,药企职业人员的培养在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方面将更加有章可循,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管控。反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药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促进医药流通业人才的自我培养和提升,为企业带来持续的人才红利。

现有培养途径待疏通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商务部的两大标准公布后,中国医药流通业的人才培养途径虽然更加宽泛,但并不是全程通途,还有许多问题待解决。

一方面,在未来可以预见的3年里,我国医药流通业人才认证和鉴定部门主要集中在食药监部门、商务部门、人社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执业药师、购销员、医药职业经理人、医药储运员、物流师等职业证书主要由食药监局、人社部、商务部、医药商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机构发证。这无可避免地将带来各机构培训和考试资格不一、收费标准不一、证书效力不一等问题。根据新版GSP、商务部的相关文件以及一些地方省级食药监部门的文件,前述岗位都是需要认证的,与企业的经营资格不同程度地相关,这将给企业人才培养带来一定困难。

另一方面,医药流通业的快速发展也客观上导致了我国医药企业各业态并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根据我国医药流通业的现状,医药企业的主要业态大致可分为医院纯销、调拨分销、普药快批、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零售药店、品种代理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是不一样的。而商务部已经公布的两个标准,主要由行业协会和部分以医院纯销、调拨分销业务为主的大企业参与起草制订,本身就存在业态代表性不足的问题。许多现实业务中需要的岗位,在岗位设置规范标准里未被涵盖;许多具有代表性的专业技能,在职业经理人标准中尚未提及。因此,我国药企人才培养途径还需要不断扩大和建设,才能给企业解决现实问题。

标准后续问题待解决

客观而言,商务部两大标准的公布对药企而言是好事,但是要落实到位尚有不少问题待解决。

首先,标准的效力和负责部门还难以预知和明确。虽然按照国务院相关分工文件,商务部是我国医药流通业的主管部门,但长期以来食药监局是我国药企的实际监管单位。尤其是在药企经营资格和少数重要岗位的认证方面,食药监局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商务部的职业经理人资格鉴定是否有食药监部门的参与,其培训和鉴定结果,是否成为企业经营资格鉴定的一部分;药企按照商务部门规定的岗位规范设置岗位,是否符合药监相关文件的认证要求。这些都需要明确,标准才有执行力,企业参与的热情才会得到提高。

其次,标准还有待继续完善。职业经理人标准,规定了各层次职业经理人的认证要求;岗位设置规范,也提出了具体的任职资格。如果上述标准成为强制标准,我国现有药企的许多董事长、总经理首先面临“下岗”的风险,因为他们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也很难亲身通过专业鉴定考试。标准制订者还要关注的是,企业管理人才根据岗位和业态不同,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通用技能是不一样的:如采购副总、销售副总一定是要精于业务;人力资源总监要熟知人事和劳动法规等;而医院纯销型药企的销售老总,很难精通普药快批型公司的销售业务。

简言之,目前这一版的职业经理人标准和岗位设置规范,代表性仍显不足。笔者认为,上述标准还需要有一个整体的解决和补充方案,才具有可执行性。 

 

Tags:药品流通 医改政策 新医改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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