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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药代表行贿采取为医生请保姆等方式

2012-11-28 09: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李恩树 郭文青 点击:

核心提示:“要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问题‘零容忍’。”在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们达成共识,“一经发现一查到底,决不手软”。针对药品集中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检察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

“要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问题‘零容忍’。”在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们达成共识,“一经发现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针对药品集中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检察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多名基层办案检察官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医药行业一直是检察机关重点查办的领域。

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行贿手段更加隐蔽、索贿逐渐增多等诸多原因,医药领域的腐败问题屡禁不止。在检察官们看来,立法上查漏补缺、采购程序上公开透明、执法上加大力度才是“零容忍”的最佳途径。

行贿名目隐蔽索贿增多

数据显示,2011年3月至11月,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医疗系统贿赂案件35件38人,查办医疗卫生系统高管23人,其中,处级干部9人,科级干部12人。

调查显示,这批医疗腐败多发生在药品采购、设备采购、医疗器械招投标环节。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陶京津介绍说,一些医药代表将贿赂关系套上了朋友间礼尚往来的“外衣”,以各种充满人情味的行贿方式瞒天过海,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送高档俱乐部会员卡等。

“近年来,医药领域的犯罪手段出现了人情化趋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赵雯娜介绍,在传统的回扣、提成方式行贿之外,医药行业出现了一些隐蔽的行贿名目,如“科研协作费”、“外协费”、“技术支持费”等。

“同时,医药腐败案件中的索贿现象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把手中的权力经济化,认为提供了多大的便利,就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不给好处就处处刁难。”在赵雯娜参与查办的一起案件中,北京某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某制药有限公司为其支付赴日本旅游费用8450元人民币,同时向该公司索要1000美元。

权力过于集中窝案多发

从诸多案例可以发现,医药腐败案件中的涉案主体大多掌握实权,有医院院长、部门负责人、主任医师等。

“去年11月,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原院长姜存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陶京津说,姜存积是温州去年第四个因受贿获刑的医院院长。

办案检察官介绍,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医疗单位很多计划和决策往往是“一把手”做主,缺乏民主监督制约。如在招投标过程中,药事委员会流于形式,只有掌握实权的领导说了算。

同时,由于医药采购流程环节较多,包括医药审批管理和医药购销等多个部门,想要获得医药采购合同,需要同时打通这些环节。

“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多是共同犯罪,而且多是窝案、串案。”赵雯娜说,有的是单位领导与设备、药剂及采购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合谋作案,有的是医生与药贩内外勾结共同牟利。

在国家药监系统“1・25”案中,上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下到借调人员马腾,中间包括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原副局级巡视员卢爱英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原副处长李志勇,构成了一起错综复杂的药监系统贪污渎职窝案。

采购程序透明度仍不够

多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药领域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

国家一直明令禁止医药从业人员收受“回扣”,医疗卫生领域也多次开展过整治医药“回扣”和“红包”的专项活动。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追究责任的不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更少。

“对医生收‘红包’问题的处理在法律上并不明确。”陶京津说,由于主体限制,很多医务人员身份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医药领域的行政制裁也缺乏力度。医务人员即使被发现收受贿赂,一般不会被开除,不影响其行医资质,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成本较低。

另外,医疗行业专业性强,外行很难进行监督。有的医院的主要医务人员结成紧密的利益团伙,不易监督。而医疗收费过程不透明、不公开、信息不对称,外部人无法知情,也妨碍了监督与查处。

“虽然医药领域的采购程序已经公开,但透明度仍然不够。再加上一些医药代表的不实宣传,使得很多医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认为只能通过医药代表去医院‘跑关系’才能中标,更加重了这一领域的腐败现象。”赵雯娜表示。

赵雯娜建议,医药采购领域的程序应该更加公开化,医院和相关部门应该履行说明义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这样才能减少医药企业行贿的动因。

 

Tags:医药代表 行贿 药品集中采购 医药行业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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