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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2012-11-14 09:06 来源:新文化报 点击:

核心提示:2013年年底前,我省将完成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日前,国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将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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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底前,我省将完成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日前,国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将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有关《通知》指出,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我省将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暂不审核新版项目规范以外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市(州)、县不得再审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医疗机构开展新版项目规范内没有价格嫉囊搅葡钅浚傻钡丶鄹窆芾聿棵疟ㄊ∥锛劬趾俗技鄹瘛

省及各地审批的已经过了有效期的文件自行废止,仍在有效期的文件执行到颁布新的项目规范价格为止。各市(州)、县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清理工作。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请于2012年年底前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上报内容应包括:建议保留项目在新版项目规范中的名称、编号、价格意见及相关文件;新版项目规范以外临床确需保留的项目名称、立项内涵、保留理由、价格意见及相关文件。

国家下发的《通知》中提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并在本地试行,试行期不超过2年。试行期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试行期结束半年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试行期结束后,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继续执行的,要停止收费。各地要加强前期审核,不得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期间,各地不得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并做好与相关医改政策衔接。

Tags:公立医院 药品加成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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