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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封闭”说不

2012-11-05 10:03 来源:中国药店 作者:泛舟 点击:

核心提示:日前,《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面世,并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营造了相对透明的药品安全环境,无论对于净化药品市场,抑或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均奠定了良好的前期基础。

药品安全“黑名单”在药品安全领域构筑了一条重要的防线,但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或掣肘实际的执行效果。

日前,《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面世,并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营造了相对透明的药品安全环境,无论对于净化药品市场,抑或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均奠定了良好的前期基础。

市场“净化剂”

《规定》的出台,搭建了药品安全信息自政府向坊间纵向传递、沟通的平台,放大了药品安全执法行为的实际效果。

相比之前“封闭式”的药品安全监管,笔者认为,其重要意义有二:

其一,事实上扩大了药品安全监管网络。以往,药品违法行为通常在有关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即形成闭环,相关信息只是被搁置在相关部门的“卷宗”之中。在信息未向社会披露的环境之中,违法主体拥有了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而公众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权益的侵害。

以公告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违法信息,则利于形成透明的信息环境,将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从而形成更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有效狙击“二次”违法行为。

其二,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的切身权益,公众理应拥有知晓相关信息的权利。在之前的执法模式下,公众缺少抓取信息的通道。《规定》的出台表现出对公众健康权及知情权的尊重,系在法治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有业内人士指出,《规定》中并未设计严格的惩罚措施,可能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流于形式,笔者对此不甚认同。药品安全“黑名单”是属信息载体的概念,它的根本任务在于传递药品安全信息,而非具有“处罚(判决)决定书”的性质。一如《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药械警戒快讯等,它只能作为有关政府部门执法行为的补充或延伸,而不应亦不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其他作用。

加固防线

《规定》的出台开行业先河,在药品安全领域构筑了一条重要的防线。不过,制度设计在现阶段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或漏洞,值得有关部门进一步思考和改进。

首先,《规定》列举了七种“入选黑名单”的具体情形,但从日前北京市发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来看,以“10万元”处罚额度作为选择标准,从某种视角来审视,似乎扩大了入选范围,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商榷。

北京市如此作为的依据在于《规定》第十七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事实上,恰是这一规定导致实践中的诸多不确定性。

不久前,有关部门曾组织“放心药店”评选活动,执行权同样交予地方,结果致使:一、评选标准不统一;二、评选名义不一致;三、评选进度不同步。最终,“放心药店”在一定程度上只是成为行业内的一种“声音”,并未在公众心目中形成有效的公信力,预期效果大打折扣。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如基药品种遴选等,提醒有关部门,在自上而下进行制度设计时,应规定明确的细则“活动”区间。

其次,《规定》第六条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对于《规定》指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发布渠道,笔者认为不妥。政府政务网站,访问者大都为行业内人士,而普通公众问津者寥寥,这势必会影响信息的传播广度。建议有关部门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向公众进行有效的传播,从而避免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不合理损耗。毕竟,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才是政策真正显效的根基。

Tags: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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