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倒卖医药信息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面临审判
核心提示:本是医科毕业生,毕业后干得是餐饮个体,网聊认识上家,上家提供的黑客程序,多次携带电脑进入温州、绍兴、义乌等地多家医院,利用黑客程序侵入医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医药信息,得手后高价出卖给上家,上家再将信息整理出卖给各大药厂的医药代表,医药代表根据信息有针对性地向医生推销药物。
本是医科毕业生,毕业后干得是餐饮个体,网聊认识上家,上家提供的黑客程序,多次携带电脑进入温州、绍兴、义乌等地多家医院,利用黑客程序侵入医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医药信息,得手后高价出卖给上家,上家再将信息整理出卖给各大药厂的医药代表,医药代表根据信息有针对性地向医生推销药物。这一条“黑色”产业链,今日浮出水面,面临法律的审判。
10月26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陈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
这是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此项罪名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是温州地区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互联网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也引出与当前互联网黑色产业链中某环节密切相关的问题……
陈某,男,31岁,宁波鄞州区洞桥镇人,浙江某医科大学毕业。大学毕业后,因医院准入门槛高,转行在杭州余杭区干起了个体餐饮行业。
陈某经朋友介绍,加入了网络上一个“医药代表联盟”的QQ群,心想能多认识一些医药公司的人,多一条赚钱的路子。
利用黑客程序窃取医院医药用量信息
今年1月,陈某通过QQ聊天在“医药代表联盟”里认识了一个网名叫“一一”(在逃)的男子。两人通过聊天约定,由“一一”为陈绍标提供侵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程序,陈某每月给“一一”提供一次医院的医药数据,每次2万元。
今年1月31日,陈某第一次作案,他是在上家“一一的”陪同下,带着华硕笔记本电脑、路由器侵入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温州市中医院等十八家医院窃取医院药品使用信息。
“这些医院的地址、IP都是上家提供给我的。”陈某表示,第一次“偷”了数据之后,数据就直接被上家取走了。2月中旬,他的农行卡里就收到了上家许诺的2万元。
“我是受上家“教唆”,而不是贩卖这些数据。”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陈某辩解到。
2月29日,他独自一人驾车“光顾”了上家指定地址的十九家医院,用同样的方法窃入侵了医院的计算机系统。这一次,他获利2万5千元。
今年3月31日下午,当陈某再次“光顾”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想用相同方法侵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时,被医院的保安当场抓获。
实际上,陈某第一次入侵该医院计算机系统时就已经被医院方面发现。该院的相关部门在计算机上安装了防盗软件,一旦有外来人员入侵该院系统,工作人员就会发现。医院保卫科通过监控已经锁定陈某为偷取计算机信息的嫌疑人并加大了安保力度。所以当陈某再次出现在该院化验室附近入侵该院计算机系统时,等候在一旁的保安将其抓了个现行。
法庭上,陈某交代,到哪里获取这些数据,如何操作软件,这些都是上家指示他去完成的。医院化验室旁边有一台专门供患者打印化验单的公共电脑。这台电脑是直接连着医院的医药管理网络系统网络的。
他先是趁人不备,将这台公共电脑的网线拔下来,连接到事先准备的路由器上,然后把华硕上网本打开,运行上家给他的黑客软件,点击几次鼠标,按几下“确定”、“取消”,该软件就自动获取了医院全部的药品用量数据。
他说,其实他也不知道这些数据具体的内容是什么,每次“偷”完数据之后,这些数据都是加密的,他就通过邮件传给上家,再由上家解密破译。
社会危害性大小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法庭上,关于陈某非法获取医院药品信息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成为辩论焦点。
陈某表示,上家虽然给了他4万5千元,但是他自己为此购置的U盘、电脑、路由器等设备都是先行垫付的,花了接近2万元,他实际上获利数额只有2万5千元。
他和上家就见过一次,上家叫什么他都不知道,更不知道上家的真实身份,也不知道上家利用这些药品信息要去做什么。
身为医科大学毕业的他以为,医院的药品使用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而且上家一直对他说这么做是“安全的”。他也只是想要多赚点钱,给家中年迈的母亲补贴家用,不曾想,自己是犯罪。
陈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陈某在犯案前,只是一个快餐店的员工。父亲早死,家中有生病的老母亲,还有两个弟弟需要栽培,家庭全部收入来源全靠陈某一人。而且他没有实际接触过上家,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实际获利只有2万多元,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给予3年以下的量刑。
出庭应诉的公诉人则认为,非法获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新类型犯罪。而且在现在药品价格虚高,医患关系紧张的背景下,陈某窃取医院药品使用信息并进行贩卖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大的。
陈某获取医院药品使用信息贩卖给上家之后,上家会分析出医院里各个科室各个医生使用药品的用药量、倾向性。进而有针对性的对医院药品准入进行分析。
而陈某获取的不仅仅只有药品使用信息,还有各类药品价格信息。
这些重要的保密信息一旦出售给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之后,医药代表就会先行掌握医院在药品招投标时药品准入的倾向性,左右药品价格,最终侵害到的是广大患者的利益。
对于陈某自己辩称实际获利只有2万5千元,公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衡量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以“非法所得”计算,而不是以“实际获利”计算,陈某两次获利4万5千元,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陈某至今未将赃款推出,建议法院给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
法庭审理结束,陈某低着头表示自己后悔知错了。
望着羁押通道儿子远去的背影,陈某的母亲一边拭泪一边说:他父亲去的早,是为了想要照顾我……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判决。
【案外音】
截至庭审当日,陈某的上家“一一”尚未被抓获。陈某仅是上家非法获取医院药品信息的“犯罪工具”。
那些被陈某“光顾”过的医院已经加大了计算机保护力度,在公共计算机系统上安装了“防盗”软件,并加大了监控、保安投入力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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