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协会抗议OTC广告禁令:弊端太多
核心提示:日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就正在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了研讨,认为尽管该规定初衷是为了解决当前非法药品广告泛滥、药品广告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等问题,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但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有诸多弊端:
日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就正在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了研讨,认为尽管该规定初衷是为了解决当前非法药品广告泛滥、药品广告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等问题,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但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有诸多弊端:
一、“新规定”与国家现行法律不符
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处方药广告行为作为了限制,第六十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管理法》并未对非处方药提出限制。因此,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法执行十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二、“新规定”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允许非处方药直接面对消费者进行宣传,包括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即使是处方药,美国也允许对消费者直接进行宣传,其它一些发达国家近年来也有放宽广告限制的趋势,如欧盟委员会正在考虑解除艾滋病、糖尿病和哮喘病等3类处方药的面向消费者的广告限制。在管理上,其它国家更多地是对广告内容进行规范和严格监管,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用药安全。现在我国正在申请加入《国家药品稽查协约组织》(PIC/S),认真参考国际惯例是很重要的。
三、“新规定”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和精神,不利于消费者进行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
药品分类管理是药品法的重要内容。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一方面可以防止消费者因不合理用药危及健康,另一方面可以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从而方便群众并减轻社会医疗卫生负担。我国药品分类管理政策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促进国民健康水平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合规的非处方药广告是帮助消费者获取用药知识的重要途径,承担着一定的健康教育任务,有助于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对鼓励广大消费者开展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内约20%的药品是在药店销售,相当一部分是非处方药,如果将非处方药广告限定为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普通消费者将无法获得相关知识和信息,不能根据自己对药品和企业的认知自行判断和选择购买药品,在药品的使用上会陷入盲从或随意,不利于提高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的水平。
处方药由于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即处方药使用的选择权掌握在医师手中,因此处方药的广告宣传只能以医师等医药专业人员为对象。反之,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消费者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因此非处方药面向大众的广告宣传是合理的。
四、“新规定”不利于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企业的发展
我国非处方药有上千亿元的市场规模,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推动下,一些优势企业通过成功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培育出了一批非处方药知名品牌,如哈药集团的葡萄糖酸钙和双黄连口服液、同仁堂的六味地黄丸、三九医药的感冒颗粒、云药集团的云南白药系列产品等,这些产品和企业已成为中国医药的优秀代表。一些国际市场知名品牌也在国内市场为大众接受,如葛兰素史克的芬必得和康泰克、杨森的达克宁、强生的泰诺等。这些优秀企业、知名品牌的产品质量更可靠,企业经营行为更规范,是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是消费者用药安全的重要基础。此次“新规定”若实施,非处方药的营销将失去重要的手段,非处方药的品牌效应将会削弱,会直接打击一批知名品牌和优秀企业。
五、从部门协调配合和加大监督力度上下功夫
目前中国的医药类广告良莠不齐,乱象重生,除了个别企业缺乏自律原因外,主要是监管力度不够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存在问题。
实践中,电视广告明显好于广播、报纸、网络等其他大众媒体,中央媒体好于地方媒体。非电视媒体的广告管理急需加强,特别是地方小报;各地广告审查尺度不一,不时出现“擦边球”现象;对于药品广告管理相对严格,而对保健品、功能性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等的监管明显松驰;广告进入市场后的检查监督、惩罚机制执行不力,对于非法广告或不良广告的惩治力度过小。上述问题都不能靠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类广告来解决。关键是要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理清权责,形成合力。强化对不合规广告行为的监督和惩治力度。
打击非法药品广告和惩治广告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还需要动员全社会参与。建议开辟消费者举报渠道,鼓励大众监督药品宣传广告;请行业协会和专家参与,为消费者提供科学的药品信息和疾病诊疗信息;加强宣传和教育,帮助消费者识别虚假广告,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做贡献。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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