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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业体制与市场脱节的影响

2012-10-10 10:25 来源:中国药店 作者:郭泰鸿 点击:

核心提示:药品零售业现在的主要矛盾是:以人为本理念、方便安全理念、重视未病防病理念、小病自治理念、关心全面健康理念指导下的日益增长的群众社会购药要求,与落后的医药管理体制、残余的计划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药品零售业现在的主要矛盾是:以人为本理念、方便安全理念、重视未病防病理念、小病自治理念、关心全面健康理念指导下的日益增长的群众社会购药要求,与落后的医药管理体制、残余的计划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近年来,虽然受不合理医药卫生体制的束缚,(浙江)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步履艰难,呈现了全行业性的不景气,但企业仍在困难之中探索前进。

亮点•目标•矛盾

全省药品零售业的市场亮点表现为:

一是零售药店数量大幅增加,方便了群众购药;

二是零售药店连锁率大幅提高,推升了药店经营的集中度;

三是零售药价明显降低,始终在低于医院十几乃至几十个百分点区间运作;

四是形成多种适应市场需求的经营业态和经营内容,满足了社会需求;

五是在市区基本达到方便购药之后,新开药店已经向城郊结合部以至边远农村转移,布局自然趋向合理;

六是医保定点药店大幅增加,医保用药成为零售定点药店的主要业务支撑;

七是零售药店未发生重大药害事件,源自上游的药害事件,在零售领域能很快被发现、制止和处理,无严重后果。

可以说,浙江省药品零售业已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常竞争态势。特别在2010年国务院调整行业管理职能之后,商务部出台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对于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理念,改革不合理的现有管理体制,提升药品流通行业生产力,消除或加强各个薄弱环节,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改革开放以来首个专门针对药品流通行业的指导性文件。尤其是文中提到的大力发展药品零售业、提高零售连锁率、提升行业集中度、发展医药物流、提高社会零售药店在药品终端市场上的销售比重、发展零售药店的中医坐堂诊疗等,都是针对当前社会上一些模糊认识、错误做法和机制缺陷提出来的,可谓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相信一旦付诸实施,必见明显成效。

药品零售业的发展目标应当是:方便群众购药,保证用药安全。前者是有,后者是好;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障。两者都是满足需求,不可偏废,同样重要。

药品零售业现在的主要矛盾是:以人为本理念、方便安全理念、重视未病防病理念、小病自治理念、关心全面健康理念指导下的日益增长的群众社会购药要求,与落后的医药管理体制、残余的计划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其具体体现:

一是医药不分造成的市场垄断;

二是由于地方保护造成的开店距离限制;

三是重处方严管却忽视流动;

四是重视药师配备却忽视药师培训考核发证的配套;

五是重视合理布局下对城市开办药店的约束,却忽视鼓励药店开往农村的政策。

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导致药品零售业成为医药产业链中一个最为薄弱的环节:药品零售业的市场占有率只有15%~20%,绝大部分药品终端消费的市场份额在医院,而先进国家这个比重大多在80%以上;一些地方的药品零售业由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对《药品管理法》“合理布局”的误理解误执行,受开店距离限制,既得不到足够的发展机会,又缺乏健康的市场竞争,处于行政保护的地域垄断状态,活力不够;受医院处方不外流和药店没有医生坐堂门诊的限制,销售药品的主力——处方药的销售额大受影响;药品零售业本是小规模、低投入、低成本、微利润的行业,但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对一些边远山区零售药店的管理标准却等同于大型企业,导致小店高成本。

但是,药品零售业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行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百姓日常生活不可缺失的一个重要环节。零售药店的社会服务功能,无论城市医疗机构还是基层医疗机构,都是不可取代的。这里涉及到社会分工、生活便利、运作成本、服务保障,涉及到十几亿中国人的健康福祉,政府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

方便购药VS合理布局

药品零售与一般商品零售相比,有四个显著的不同特点:

一是储存的不完整性,家中所需用药很难如同食品一样备齐;

二是疗效的期限性,过期之药不仅失效,而且可能伤害身体健康;

三是相互之间的不可替代性,与食品可以相互替代不同,药品此存不能代替彼存;

四是供给的不可拖延性,一旦需要用药,急不可待,药品就是健康甚至就是生命。

所以,社会购药不可或缺,《药品管理法》也因此把方便群众购药作为药店设置的原则。可惜的是,《药品管理法》同时又把“合理布局”这个不同层面的要求也同样设置为原则,这就造成了不同的甚至错误的解释和操作。个别地方认为合理布局就是药店不能多也不能少,在一定距离范围内只能开一家药店,这已成为这些地方药品零售业进一步发展的极大障碍。

其实,法律本意很清楚,在药店设置原则中,方便群众购药是目的,合理布局是手段,手段应当为目的服务而不是限制目的的达到。

为了方便群众购药,当然布局越多越密对群众越方便,任何距离限制都会造成群众购药不便。要方便群众购药,药店一定要供过于求,如果供不应求,群众购药一定不便。从这个意义上看,合理布局与方便群众购药是矛盾的,正确的逻辑表述应该是不断增加布局密度,才能方便群众购药。在这件事上,如果真正认可方便群众购药这个原则,那么,不断增加布局密度就是合理布局的唯一选择。当然,这样会形成零售药店销售额稀释,造成药店退出市场,数量下降,但只有这样才会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真正意义和科学意义上的合理布局。

全面分析合理布局的立法本意,实际上是鼓励企业到农村和边远山区去开店,从而方便农村的群众购药方便。这才是符合《药品管理法》管理思路中的市场需求、市场发展和市场布局的逻辑解释。在城市设置距离限制,只会造成城市零售药店减少、城市居民购药不便,造成药店的区域性垄断和不充分竞争,并不能增加农村的药店数量。

合理布局由谁来认定?这只能由市场认定而不能由政府认定。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药店的数量多少、药店之间的距离多少为最佳,是市场运作的结果,而非政府或政府部门甚至某个人的主观认定。主观认定一个距离,用行政权力强制规定这个距离之内不能开第二家药店,其实质就是政府部门在管自己管不了、管不好、也不该管的事。

合理布局由谁来实施?这只能由企业实施而不能由政府实施。只要国家还没有对药品实施专卖,药店的设置就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自然会根据某个地方的人口集聚度、人员交通和药品运输的方便程度、对药品的需求以及房租和人力成本的高低来决定。在这里,方便群众购药与企业设置药店的趋向性是一致的,有需求必然会形成供应。从逻辑上讲,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其实这种运用是违法的)限制企业设置药店,却不可能运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设置药店,政府只能做减法不能做加法,能实现所谓的合理布局吗?

杭州市取消药店设置距离限制九年,实现了品牌大店向县市、中心乡镇延伸,普通药店向边远乡村、城郊结合部延伸,乙类非处方药柜向超市、百货公司、便民店延伸,城区在不断扩大,新的人口集聚地和流动地在不断出现,新药店也在如影随形地不断开张。如果仍然存在距离限制,这是难以想象,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在《<规划纲要>解读》中对这个问题有一段话:“我们认为,如果提出数量或距离类限制,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的借口,限制批发企业和连锁企业兼并重组及跨区域发展,影响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规划纲要》中未提出用行政手段限制批发企业数量和零售药店数量及间隔距离的要求”。从这个政策条文确定看,商务部确实是一个最贴近市场经济的政府部门,这个政策的确定深谙市场规律之精髓。(未完待续)

Tags:药品零售业 医药卫生体制 零售药店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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