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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新政出台 报销比例不低于50%(2)

2012-08-31 10:10 来源:新华网 点击:

核心提示: 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即将在全国大面积推开。国家发改委、保监会等6部门今天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盘活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个人不额外缴费;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二,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三,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四,保障水平

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五,承办方式

政府部门确定报销等政策,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昨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昨日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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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大病保险 商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责任编辑:中国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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