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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亟待法律规范

2012-08-20 10:34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舒 波 点击:

核心提示:当前,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中,对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仅存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当前,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中,对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仅存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该规章中对销售人员的管理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其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三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规定。该规章并没有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和详细规定。但事实上,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一种是职员制,另一种是代理制。实践中,一些药品销售人员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销售药品并从中获得劳动报酬的制度。由于这种代理销售人员流动性强,因而对其药品销售行为难以监管。

从法律角度来看,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与职员制存在很大区别:一是法律关系不同。职员制的双方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代理制的双方是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二是待遇不同。职员制的药品销售人员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药品销售人员,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三是报酬的性质不同。职员制销售人员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代理制销售人员获取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此外,两者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途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目前,由于没有药品销售人员管理法律规范的引导,特别是代理制销售人员法律规范的缺失,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一些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只认可有劳动合同的员工制销售人员,甚至视代理制销售人员为非法。而大多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销售人员双方关系模糊,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签订代理协议,这就给涉药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和隐患。对此,笔者建议国家局应就药品销售人员管理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界定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的定义,明确员工制与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的区别,规定不同形式下销售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违规的相应责任。待机会成熟时再上升到规章层面,以此规范引导药品销售人员的合法经营。

Tags:代理制 药品销售

责任编辑:中国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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