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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店药师管理建制(上)

2012-07-04 09:21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陈晶 点击:

核心提示:随着新医改的推进,零售药店的药品供应能力和药事服务能力大小是其未来能否能承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功能的重要前提。而执业药师的配备,就是实现这一承接目标的必要条件。在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为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越发凸显。

随着新医改的推进,零售药店的药品供应能力和药事服务能力大小是其未来能否能承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功能的重要前提。而执业药师的配备,就是实现这一承接目标的必要条件。在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为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越发凸显。如何完善零售药店对执业药师的管理,明确执业药师的职责,使其在药店中充分发挥作用并实现新医改的推进目标,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从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开始,伴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发展,执业药师的规模逐渐壮大。1999年仅有1.5万人;截至2012年6月25日,在SFDA官网的数据查询栏中,执业药师资格人员的名单已有192,324人次。但去年底发布的《2010年度统计年报》显示,至2010年底,全国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连锁企业共2310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137,073家;零售单体药店261,996家,执业药师的人员数量依然明显短缺。在这种供不应求的状况下,便出现了很多“挂名”现象。

除此之外,零售终端配备执业药师的问题还更突出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执业药师和执业医师只是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同,分工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却有明显的差异。

执业医师所依据的《执业医师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然而执业药师没有专门的法律,目前依据的只有《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法律地位相当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在司法判断中只能作为参考。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执业药师就少了法律保障,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执业药师的职责和作用自然不被患者关注,也不被患者充分了解和信赖。

2.心理需求不能被满足

执业药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以及每年的继续教育,所花费的精力和财力比较大,往往都是个人承担的,但是之后获得的报酬与社会认可却没有满足个人的期望。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中,即使是全职的工资待遇与店内销售人员相差不多,甚至低于店内销售人员。对于刻苦学习、辛苦通过资格认证的执业药师而言,这样的薪资待遇不能满足其心理需求。

3.需承担的责任风险较大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与消费者直接接触,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执业药师最容易被问责,执业药师承担着处方的审核,对消费者用药指导,一旦消费者有些不良反应,就会责问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成了吃力不讨好的角色。

4.执业能力不足

我国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满足一定的工作时间要求就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的要求太过宽松,报考人员知识结构复杂,非药学专业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通过考试取得了药师资格,但这部分人并未接受过药学专业训练,没有扎实的药学基础,不具备较高的执业素质。

为了追求面面俱到的效果,执业药师考试及继续教育内容过于广泛,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这致使我国执业药师无法树立专业化的形象。由于大部分执业药师是我国中、高等教育药学专业毕业生,学校课程的设置大多偏重于化学课程为主干的课程,其知识结构中没有或缺少相关的医学知识,即使是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不代表其充分掌握了相关经验。如此一来,也不能真正提高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能力,不能发挥其所在岗位的特长。这种情况也是必须正视的。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副教授 陈晶

Tags:零售药店 执业药师

责任编辑:陈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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