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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药店营销之联盟“踏板”

2012-07-03 09:21 来源:中国药店 作者:周玉涛 点击:

核心提示:网上药店的联合营销集中体现于网络联盟这一新兴但已经表现出旺盛生命力的营销模式。简单来讲,网络联盟即利用网络营销平台实现用户(或流量)的共享与导流,从而实现网站主与联盟成员、或联盟成员之间利益的共赢。

以最小的前期投入获取优质的流量,这是网络联盟存在的重要价值。对网上药店来讲,熟识这一新兴的营销模式,将成为快速发展的助力。

对于连锁药店行业来讲,联合营销(同业合作、异业合作)已经不再是新鲜的概念。将联合营销的理念迁徙至网上药店领域,不仅同样表现出良好的适用性,而且更具备了线下联合营销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和意义。

网上药店的联合营销集中体现于网络联盟这一新兴但已经表现出旺盛生命力的营销模式。简单来讲,网络联盟即利用网络营销平台实现用户(或流量)的共享与导流,从而实现网站主与联盟成员、或联盟成员之间利益的共赢。

初筛

网络联盟的真正起步被公认始于亚马逊,其于1996年导入这一全新的营销模式,为数以万计的联盟会员带来了收益。而在我国,网络联盟的起步相对较晚,但经过短暂而快速的发展也已经初具模型。

对网络联盟的形态划分,目前业内似乎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多数认为包含以下四种形态:

(1)CPM(Cost-Per-thousand Impressions),是指按照弹出窗口IP数计费,包括普弹(进入站点即弹出宣传页面)、退弹(访问者进入后,关闭访问页面后弹出宣传页面)、隐弹等,通常以千次为单位支付费用。

(2)CPC(Cost Per Click),是指按照点击次数计费,即根据导入会员(或流量)在自身网站的点击数量向来源渠道支付相应费用。

(3)CPA(Cost Per Action),是指按照注册数量,即按照广告的实际投放效果——有效注册数来计算费用。

(4)CPS(Cost Per Sale),是指按照销售计费,即按照导入会员(或流量)产生的实际商品销量或金额计算不同比例的佣金。

在上述四种网络联盟形式中,CPM、CPC和CPA主要适用于游戏网站,其中CPA也为部分电商网站所采用,而CPS则基本上只适用于电商网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从CPM到CPS,基本上是一个风险不断从广告主向网站主转移的过程。之所以称网络联盟是风险最小的营销模式,正是因为除CPM外,其他网络联盟形式均是以实际广告效果计算费用,尤其是CPS,几乎是将所有风险都转嫁于网站主。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电子商务语境下的网络联盟,通常指且仅指CPS。作为电子商务的细分行业之一,网上药店在选择网络联盟营销模式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尤其是处于发展初期的网上药店,由于普遍面临流量不足的困扰以及操作经验的限制,往往更容易陷入“病急乱投医”的误区。

优选

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出现一些较为成功的网络联盟案例,如淘宝客联盟(之前名为淘客,自2009年1月12日起正式更名为淘宝客),淘宝卖家按照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向“站外推广员”——淘宝客(即获得淘宝商品推广链接的个人或网站)支付佣金,取得了销售业绩的明显提升,淘宝网销售业绩的快速提升也与这一营销模式不无关系。再如,2009年大热的Vancl,只用了2亿元广告费就获得了总刊例价近19亿元的广告位,依靠的也是CPS联盟渠道。

但由于网上药店相对其他电子商务网站无论起点、规模和速度均有所不及,且CPS于网站主相对风险较大,故目前尚未出现典型的成功案例,即使针对性的网站联盟也为数不多,诸如八百方等网上药店联盟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那么,既有的电子商务网络联盟是否适用于网上药店呢?答案是有条件的肯定。

首先,取决于网络联盟的流量。不同于多数网络联盟成员以赚取佣金为目的,网上药店(尤其是处于发展初期的网上药店)以获取流量输入为主要目标,网络联盟充足的流量基数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同时,流量又关联网络联盟的信誉度与活跃度,是网络联盟资质的外在呈现。

其次,取决于网络联盟中是否存在超级明星联盟会员(媒体)。资料统计显示,在网络联盟模式中,更好地遵循甚至超越了二八定律,即20%(甚至10%)的超级活跃会员产生了80%的联盟销售。超级明星联盟会员是激活网络联盟营销成果的关键,故应是网上药店在选择联盟时重点关注的内容。

再次,取决于网络联盟所指向用户与网上药店用户的匹配程度。网上药店用户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其一,用户年龄结构相对于整体互联网用户仍是一个狭小的概念,如过于年轻的学生群体即可能被排除在外;其二,网上药店的绝大比例商品要求用户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即主要用户群体为白领人群;其三,只有具备一定健康需求的互联网用户才有可能成为网上药店最终用户。因此,网上药店在选择网络联盟时,应追求目标用户的一致性。

事实上,作为网络营销的一种模式,网络联盟营销事实上也包含了一定的隐性成本,如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对于网上药店甚或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来讲,同样应当遵照精准营销的最基本要求。

游戏规则

依据网络联盟的属性以及网上药店自身的属性,选择适宜的合作对象,是成功开展网络联盟营销的前提,实现由前提向预期结果转化的必要条件是遵循网络联盟营销的游戏规则。

据月心至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原开心人网上药店董事总经理史文禄介绍,开展网络联盟营销应至少把控四个关键点:

第一,合理设置销售分成的比例并明确约定。网络联盟成员对佣金的追求与网上药店对流量的需求形成双方合作的基础,但由于CPS模式中佣金支付比例及形式是以自定义形式存在的,需要合作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约定。网上药店的毛利率普遍在20%以下,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合理的约定,但不变的前提即“双赢”。

第二,要保证系统能够精准监测相关销售数据,这是保证长久合作的重要基础。网络联盟以代码形式发布广告,平台本身多具有数据监测功能,但网上药店自身也应通过技术手段建立监测机制,一则为杜绝作弊行为,保证自身的权益,一则为考量网络联盟资质积累依据。

第三,要保持诚信的原则。这是对合作双方的共同要求,对网上药店来讲即不得恶意苛扣订单及分成,否则会对合作机制产生伤害,这往往也是网络联盟能否发展的决定因素。

第四,要在合作过程中与联盟网站保持积极的互动。许多网上药店乃至电子商务网站在投放广告后置之不理,将能否实现转化的决定权交予网站主,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网上药店在投放广告后应即时关注联盟动态,根据活动主旨变更广告形式及内容,同时应保持与广告客服人员的良好沟通。

此外,网上药店在开展网络联盟营销时还应着重关注因模式不健全而可能存在的陷阱。比如,因同质化网站过多而导致的流量重合问题。网上药店在投放广告时通常不会选择唯一的平台,但可能会发现,尽管用户会通过不同的渠道进入自身网站,但用户群体却是固定不变的。再如,通过联盟端口导入的流量(或会员)固化的问题。用户惯性的购物思维导致其往往通过固定不变的入口,如返利网站等进入网上药店,尽管这些联盟商品能够带来较高的转化率,但其实导入的流量却是不变的。据此,网上药店在开展网络联盟营销的同时,应当建立防御性监测机制,通过阶段性的总结分析,及时终止与部分网络联盟的合作关系,以节省不合理的开支。

另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通过网络联盟产生的流量是双向流动的,即吸引流量的同时也在输出流量。以亚马逊为例,其通过网络联盟聚拢了网站人气,但同时也为竞争对手编织了嫁衣,因此最终退出网络联盟阵营。而对于网上药店来讲,发展初期对于流量的期待可能导致相互间的恶性竞争,在自身硬实力不完备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既有流量的流失,因此,网上药店开展网络联盟营销的一个隐性前提即自身后台系统的相对完善以及对市场动态的及时把控。

Tags:网上药店 联合营销 营销模式 连锁药店

责任编辑:陈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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