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营销 > 保健品营销

工商总局曝光4月违法广告

2012-06-05 09:35 来源:中国网 点击:

核心提示: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2年4月全国部分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了监测抽查。今日(4日),对此次监测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曝光。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2年4月全国部分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了监测抽查。今日(4日),对此次监测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曝光。

此批严重违法广告有:

一、九圣灵芝草本润黑露化妆品广告。该广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太原晚报。

二、都邦食品广告。该广告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含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南国早报(广西)。

三、天地通三七茶食品广告。该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深圳晚报。

四、五日瘦身汤(五日牌减肥茶)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利用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含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河南商报。

五、中研万通胶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该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济南新闻频道二套。

六、臻好牌大肚子茶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旅游卫视(海南)。

七、调经至宝丸药品广告(生产单位为山东临清华威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华商报(陕西)。

八、速比欣抗栓胶囊药品广告(生产单位为秦皇岛皇威制药有限公司)。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成都商报。

九、乌龙养血胶囊药品广告(生产单位为内蒙古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该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西安晚报。

十、金诃五味黄连丸药品广告(生产单位为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广告以健康资讯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拉萨电视台。

十一、林碧莎前列安通胶囊药品广告(生产单位为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安徽商报。

十二、益安宁丸药品广告(生产单位为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山东商报。

十三、北京中联科皮肤病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健康资讯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宣传诊疗技术和方法,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西藏卫视。

十四、太原华西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宣传诊疗技术和方法,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山西晚报。

十五、三0三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宣传诊疗技术和方法,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南宁晚报(广西)。

工商总局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上述严重违法广告。同时,加强跟踪监测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其他媒体发布的上述严重违法广告。 

 

Tags:医药保健品 行政管理

责任编辑:陈竹轩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