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调控考验“底价模式”(2)
核心提示:“底价模式”受到冲击之后,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或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
医药流通方面
拿《办法》与2000年发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2010年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可知,此次药价改革力度空前。政策管控力从最高零售价“一刀切”转移到流通各环节的“步步切”,“底价模式”受到冲击之后,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或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如下图所示)
医疗机构方面
业界普遍认为,《办法》对医疗机构影响有限,“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有望减少医疗机构热衷“高价药”的风气,但降低医疗机构高价药加价率还显不够,对医疗机构的“大处方、高价药”做法只能起到有限的缓解作用。
未受影响的企业
自有销售团队的企业、疫苗和血液制品企业以及不在医保内的高价新药(比如替尼类、单抗类等)将不受《办法》影响。
“三控”和“两票制”基础
《办法》基于“三控”和“两票制”的试点经验,为进一步清晰《办法》或将带来的全产业链影响,有必要回头观察“三控”和“两票制”所带来的现实影响。
对“两票制”的通俗理解是,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从而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
上述表述的逻辑在于,通过多个环节,药价层层加价,导致药价变高,事实上,这只是事情的表面。其实,包括大流通、商业调拨、小批发在内的诸多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率并不高,一个我们熟知的常识是,医药商业公司的毛利率只有3%左右,纯利润往往只有1%(这还是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所以他们的加价并不高。真正加价高的是在最接近终端的药品承销商,因为他们手里掌握着医院资源。
以A药品为例,假设生产成本为1元,出厂价为3元,经过多层医药商业加价,到达承销商的价格为6元,承销商以24元卖给医疗机构(非标准案例,纯以说明问题为目的)。
实施“两票制”之后,药厂必须跳过所有中间渠道,直接找到承销商,那么,为了保持到达医院的价格(24元)不变(医院由于加成利益的存在,价格越高,加成利益越大,医疗机构的利益不能轻易损害,否则医疗机构完全可以选择其它更有“竞争力”的产品,这是承销商必须面对的),出厂价就必须直接提高到接近24元的水平(比如22元)。
这就对生产企业以及承销商带来了考验:
生产厂家必须通过改变包装、规格等把出厂价由3元“变更”为22元,这其中,牵扯到诸多“技术问题”,不必明言。
承销商的变化在于:
1.原本6元购进的药品,现在需要花费22元才能购进,现金压力数倍增长;其次,其虽然表面上花费了22元购进A药品,但实际上进货价仍然是6元,因为生产厂家将在之后返还“多交的”16元,这意味着承销商必须“更听厂家的话”,否则16元的回款可能“遇到困难”;第三,厂家多交了16元*17%的增值税,这必须由承销商来承担,承销商的税额大为增加;另外,承销商实际多交的税额还不止这些,道理是:原先,承销商可以通过“倒票”实现避税,比如只需交10%的增值税,而今,由于厂家无法“倒票”,承销商也就“实打实”地又多交了7%。承销的压力由此可见。
与承销商类似,很多医药流通企业的利润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倒票”,是他们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两票制”的实施阻断了“倒票”渠道,导致医药流通企业的利润大幅下降。
以某一级商业公司10元购进300件B药品为例:假设该一级商业公司将其中100件药品以11元卖给不要票的终端,增值税为5%(且称为a事件);另100件以9.6元卖给过票商业公司,增值税为5%(b事件);剩下100件以10.5元卖给正规商业公司(c事件)。
该一级商业公司实际所获利润为21%:a事件获利15%(增值税5%+药品销售利润10%);b事件获利1%(增值税5%-药品销售亏损4%);c事件获利5%(完全为药品销售利润)。
此外,过票商业公司以9.6元拿到100件药品后,可以加2%,带着增值税票以9.8元卖回给上述那家一级商业公司(对该一级商业公司而言,该进货价低于原先10元的进货价),然后再经历上述循环,要增值税票的销售正常交税,不要票的销售将账做成平进平出或者亏损,从而实现合理避税。(如下图所示)
2.大型医药商业公司为直接掌握医院终端,迫切需要并购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承销商;
3.承销商需要挂靠或被大型医药商业并购,以求生存,双方共同的需求带来行业集中度的提升;
4.有实力的生产企业有必要积极自建承销队伍。
“三控”与“两票制”的原理类似,通过控制出厂价格、流通加价率以及终端最高销售价格实现降低药价的目的,两者对产业链不同环节带来的影响相像,毋须赘述。
必须提出的是,也有分析人士表示,“由于监控与执行上的难度”,“三控”与“两票制”在现实中并没有发挥足够强大的作用,《办法》的出台亦可能步其后尘,从而难以发挥理论上的巨大影响力。
作者: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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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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