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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调控考验“底价模式”

2012-05-09 11:13 来源:中国药店 作者:王军 点击:

核心提示:“底价模式”受到冲击之后,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或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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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模式”受到冲击之后,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或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

“如果7月1日起真正执行的话,原有的底价承销模式将被彻底颠覆,我们的日子就不会好过了。”

对于近日流出的国家发改委《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医药个代公司老板李总感到不安。

像李总这样的药品承销商对新政出台最先感到头痛,但由于利害关系层层倒推,业界认为《办法》将影响到医药流通产业链的几乎所有环节,包括制药企业、大型医药商业公司、中小型医药批发公司以及最接近终端的药品承销商。

这样一个“力度大、影响面广”的文件的出台,一方面缘于政府希望进一步改变“药价虚高屡禁不止”的“怪现象”;另一方面也基于个别先行城市在试点类似政策中总结的一些经验,譬如广东所试行的“三控”政策以及福建推行的“两票制”等。

新政原理

药品流通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了详细的期间费用率、流通差价率、销售利润率,“三率”将药价从出厂价到零售之间各环节的差价率都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流通环节差价率的控制标准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并结合广东、福建等省试点情况,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方法,明确了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额控制标准。同时,拟对有关部门明确为廉价短缺药品的,放开差价率控制,鼓励生产和使用廉价药品;对医疗机构销售多家企业生产同种药品的加价额实行上限控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如下图所示)

二、规定了流通环节差价率监管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1、出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后,通过网络传到全国统一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尽量不增加企业负担;

2、各省通过提供的价格信息审核药品实际的差价情况,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

3、将批发环节差价率监管与各省审核中标药品医疗机构零售价格的工作结合起来,出厂和中标的价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公布医疗机构零售价格,促使企业规范流通环节价格行为;

4、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核定公布中标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

全产业链影响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吴清功表示,《办法》一旦实行,将打破现有的药品购销模式,触及一些医药流通企业的生命线,高药价也有望一定程度上被拉低,目前可预期的是,流通业将面临整合,制药业或将调整出厂价。

医药工业方面

《办法》中关于出厂价格调查的方案较以往显示了更强执行力,《办法》要求企业每年4月31日前报送各出厂价至发改委指定的价格信息平台,同时递交3份购销合同和完税证明,每两张时间间隔2个月以上,虚报价格难度加大。更大的影响是对医药工业企业招商销售模式带来改变:

一、“底价模式”负面影响:医药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了税收、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因此可能对处方药销售带来实质性冲击。

二、模式转变:对流通环节差价率进行控制,企业必然会高开出厂价,代理公司转而成为生产企业的“办事处”,代理商利润将以佣金的形式返还,“底价代理”模式将转型为“佣金模式”,同时也加大了药企处理财务的难度。

三、产品调整:工业企业需要对品种重新梳理。根据加价率,在药品形式上,小包装药品或许将大量取代大包装药品。

因为招商模式的改变,不具有品牌优势及营销网络优势的普药生产企业将面临销售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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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医药流通 医药商业 药品流通

责任编辑:陈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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